101地特戶政 民法概要 收養之限制 - 考試
By George
at 2014-03-07T00:08
at 2014-03-07T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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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題目: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之伯父丙擬收養甲男為養子,經乙女與甲之父母之同意並經公證
後,甲、丙訂定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試問:法院就甲、丙之收養是否認可?
只是想請教這個條文,小弟一時不太能理解
民法1073-1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甲跟丙的親屬關係為旁系姻親三親等,沒有問題,其他要件也都沒有問題
所推論到這裡的時候,結論我就寫了:
因甲與丙為旁系姻親三親等,屬1073-1條第三款之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之範疇,
故屬於收養禁止之親屬關係,收養行為為無效。
但是上了公_王的擬答查詢後,發現答案是這樣寫:
雖因1073-1第三款之規定,不得收養,但甲與乙之伯父間因非屬輩分不相當,
故不受前項之限制。
還是說只要輩分相當,四三二一親等的旁系血/姻親,都可以收養就對了?
--
題目: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之伯父丙擬收養甲男為養子,經乙女與甲之父母之同意並經公證
後,甲、丙訂定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試問:法院就甲、丙之收養是否認可?
只是想請教這個條文,小弟一時不太能理解
民法1073-1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甲跟丙的親屬關係為旁系姻親三親等,沒有問題,其他要件也都沒有問題
所推論到這裡的時候,結論我就寫了:
因甲與丙為旁系姻親三親等,屬1073-1條第三款之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之範疇,
故屬於收養禁止之親屬關係,收養行為為無效。
但是上了公_王的擬答查詢後,發現答案是這樣寫:
雖因1073-1第三款之規定,不得收養,但甲與乙之伯父間因非屬輩分不相當,
故不受前項之限制。
還是說只要輩分相當,四三二一親等的旁系血/姻親,都可以收養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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