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地特戶政 民法概要 收養之限制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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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題目: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之伯父丙擬收養甲男為養子,經乙女與甲之父母之同意並經公證

後,甲、丙訂定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試問:法院就甲、丙之收養是否認可?


只是想請教這個條文,小弟一時不太能理解

民法1073-1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甲跟丙的親屬關係為旁系姻親三親等,沒有問題,其他要件也都沒有問題

 所推論到這裡的時候,結論我就寫了:

 因甲與丙為旁系姻親三親等,屬1073-1條第三款之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之範疇,

 故屬於收養禁止之親屬關係,收養行為為無效。


但是上了公_王的擬答查詢後,發現答案是這樣寫:

雖因1073-1第三款之規定,不得收養,但甲與乙之伯父間因非屬輩分不相當,

故不受前項之限制。





還是說只要輩分相當,四三二一親等的旁系血/姻親,都可以收養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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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nid avatarEnid2014-03-10
第三款的反面解釋 不就是這樣嗎??
Kyle avatarKyle2014-03-12
所以 我最後一句的邏輯就是了吧? 抱歉理解能力有點糟..
Steve avatarSteve2014-03-13
是,我有在後面自己補一個"且"輩分不相當,比較好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