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與甲結婚前有一子丁.甲乙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民國99年3月甲以
其婚後營業所得購置A屋一棟,價值新台幣一千萬元.同年4月,甲將該屋贈與丙女, 並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5月,乙發現甲與丙通姦,乃訴請離婚,當時甲尚有婚後營業所得
4百萬元.隔年6月,判決確定時,甲之婚後營業所得已增至6百萬元,A屋價值已增至
1千2百萬元.乙則無任何財產.試問:
(一)甲乙離婚後,乙對甲,丙有何權利得以行使?
(二)若於離婚訴訟繫屬中,乙死亡時,丁可否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01地特三等戶政 民法總則與親屬篇)
問題:(1)主要的問題是在第二小題,依101年12月修正的1030-1第三項
為一身專屬制,但本題似乎能符合第三項但書的規定?
所以我覺得丁可以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這題我問過別人,他跟我解釋,離婚不一定會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一題
要自己假設有無請求,有請求,丁才可以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請問是這樣嗎?那民法1058條不是就規定離婚後法定財產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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