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戶政地特 民法 - 考試
By Delia
at 2013-07-28T12:15
at 2013-07-28T12:1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eresa1111 (剛剛好就好)》之銘言:
: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與甲結婚前有一子丁.甲乙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民國99年3月甲以
: 其婚後營業所得購置A屋一棟,價值新台幣一千萬元.同年4月,甲將該屋贈與丙女, 並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5月,乙發現甲與丙通姦,乃訴請離婚,當時甲尚有婚後營業所得
: 4百萬元.隔年6月,判決確定時,甲之婚後營業所得已增至6百萬元,A屋價值已增至
: 1千2百萬元.乙則無任何財產.試問:
: (一)甲乙離婚後,乙對甲,丙有何權利得以行使?
: (二)若於離婚訴訟繫屬中,乙死亡時,丁可否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101地特三等戶政 民法總則與親屬篇)
: 問題:(1)主要的問題是在第二小題,依101年12月修正的1030-1第三項
: 為一身專屬制,但本題似乎能符合第三項但書的規定?
: 所以我覺得丁可以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2)這題我問過別人,他跟我解釋,離婚不一定會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一題
: 要自己假設有無請求,有請求,丁才可以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請問是這樣嗎?那民法1058條不是就規定離婚後法定財產制消滅?
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 含夫妻之一方死亡
再區分舊法跟新法制度下 會有不同的結論
舊法 財產較多之一方的死亡 他方可先請求賸餘財產差額之半數 全部遺產扣除後
再以繼承人之地位繼承扣除後之遺產
財產較少的一方先死亡 其繼承人得向生存之他方請求賸於財產差額之半數後
並將之加計於應計財產
新法 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不得繼承 是財產較少的一方先死亡的情形下
其繼承人已不得繼承該請求權 故無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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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與甲結婚前有一子丁.甲乙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民國99年3月甲以
: 其婚後營業所得購置A屋一棟,價值新台幣一千萬元.同年4月,甲將該屋贈與丙女, 並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5月,乙發現甲與丙通姦,乃訴請離婚,當時甲尚有婚後營業所得
: 4百萬元.隔年6月,判決確定時,甲之婚後營業所得已增至6百萬元,A屋價值已增至
: 1千2百萬元.乙則無任何財產.試問:
: (一)甲乙離婚後,乙對甲,丙有何權利得以行使?
: (二)若於離婚訴訟繫屬中,乙死亡時,丁可否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101地特三等戶政 民法總則與親屬篇)
: 問題:(1)主要的問題是在第二小題,依101年12月修正的1030-1第三項
: 為一身專屬制,但本題似乎能符合第三項但書的規定?
: 所以我覺得丁可以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2)這題我問過別人,他跟我解釋,離婚不一定會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一題
: 要自己假設有無請求,有請求,丁才可以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請問是這樣嗎?那民法1058條不是就規定離婚後法定財產制消滅?
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 含夫妻之一方死亡
再區分舊法跟新法制度下 會有不同的結論
舊法 財產較多之一方的死亡 他方可先請求賸餘財產差額之半數 全部遺產扣除後
再以繼承人之地位繼承扣除後之遺產
財產較少的一方先死亡 其繼承人得向生存之他方請求賸於財產差額之半數後
並將之加計於應計財產
新法 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不得繼承 是財產較少的一方先死亡的情形下
其繼承人已不得繼承該請求權 故無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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