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第一試刑法第30題
甲因鄰居A 所飼養小犬至深夜時經常狂吠不停,乃至A 宅與A 理論,二人發生口角,A
並出手毆打甲。甲氣憤之餘,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A 宅按門鈴叫囂嗆A 出門解決。A
自對講機影像中發現甲持刀,遂閉門不出。甲為消心中憤氣,乃唆使其友乙伺機將A
殺害。某日,A 下班步行返家時,乙持刀靠近,A 警覺情況有異,遂急速閃入人群中
,致乙未能得手。嗣經A 報警法辦,查明上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與教唆殺人未遂罪,併合論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B.甲成立預備殺人罪與教唆預備殺人罪,併合論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C.甲、乙均成立預備殺人罪
D.甲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考選部公佈答案為(B)
95年修法前的見解
最高法院 64 年度第 7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決 議:
現行刑法對教唆犯係採獨立處罰主義,故刑法第二十九條既規定「教唆犯
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又規定「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
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本件被教唆人乙雖
被判處預備殺人罪確定,但教唆犯甲係教唆乙殺人,並非僅教唆其預備殺
人,乙之被判處預備殺人罪,於教唆犯甲無涉,其未達成殺人之目的,實
與「未至犯罪」無殊,故應依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論甲以教唆殺人未遂
。
但是29條第3項已經刪掉啦!
復依96年台上字第6958號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十九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教唆犯已改採共犯從屬性說之立場,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具
備違法性後,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
所以本題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教唆殺人預備罪!
B的選項也為錯誤! 應當以A選項為適當!
各位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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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鄰居A 所飼養小犬至深夜時經常狂吠不停,乃至A 宅與A 理論,二人發生口角,A
並出手毆打甲。甲氣憤之餘,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A 宅按門鈴叫囂嗆A 出門解決。A
自對講機影像中發現甲持刀,遂閉門不出。甲為消心中憤氣,乃唆使其友乙伺機將A
殺害。某日,A 下班步行返家時,乙持刀靠近,A 警覺情況有異,遂急速閃入人群中
,致乙未能得手。嗣經A 報警法辦,查明上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與教唆殺人未遂罪,併合論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B.甲成立預備殺人罪與教唆預備殺人罪,併合論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C.甲、乙均成立預備殺人罪
D.甲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考選部公佈答案為(B)
95年修法前的見解
最高法院 64 年度第 7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決 議:
現行刑法對教唆犯係採獨立處罰主義,故刑法第二十九條既規定「教唆犯
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又規定「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
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本件被教唆人乙雖
被判處預備殺人罪確定,但教唆犯甲係教唆乙殺人,並非僅教唆其預備殺
人,乙之被判處預備殺人罪,於教唆犯甲無涉,其未達成殺人之目的,實
與「未至犯罪」無殊,故應依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論甲以教唆殺人未遂
。
但是29條第3項已經刪掉啦!
復依96年台上字第6958號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十九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教唆犯已改採共犯從屬性說之立場,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具
備違法性後,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
所以本題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教唆殺人預備罪!
B的選項也為錯誤! 應當以A選項為適當!
各位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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