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司法官一試刑法第30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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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第一試刑法第30題

甲因鄰居A 所飼養小犬至深夜時經常狂吠不停,乃至A 宅與A 理論,二人發生口角,A
並出手毆打甲。甲氣憤之餘,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A 宅按門鈴叫囂嗆A 出門解決。A
自對講機影像中發現甲持刀,遂閉門不出。甲為消心中憤氣,乃唆使其友乙伺機將A
殺害。某日,A 下班步行返家時,乙持刀靠近,A 警覺情況有異,遂急速閃入人群中
,致乙未能得手。嗣經A 報警法辦,查明上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與教唆殺人未遂罪,併合論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B.甲成立預備殺人罪與教唆預備殺人罪,併合論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C.甲、乙均成立預備殺人罪
D.甲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考選部公佈答案為(B)

95年修法前的見解

最高法院 64 年度第 7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決  議:
現行刑法對教唆犯係採獨立處罰主義,故刑法第二十九條既規定「教唆犯
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又規定「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
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本件被教唆人乙雖
被判處預備殺人罪確定,但教唆犯甲係教唆乙殺人,並非僅教唆其預備殺
人,乙之被判處預備殺人罪,於教唆犯甲無涉,其未達成殺人之目的,實
與「未至犯罪」無殊,故應依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論甲以教唆殺人未遂

但是29條第3項已經刪掉啦!

復依96年台上字第6958號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十九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教唆犯已改採共犯從屬性說之立場,須被教唆者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且具
備違法性後,教唆者始成立教唆犯。

所以本題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教唆殺人預備罪!

B的選項也為錯誤! 應當以A選項為適當!

各位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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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gnes avatarAgnes2013-08-17
乙還沒著手頂多是c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3-08-22
我也是無法選出對的,只能亂選c
Olive avatarOlive2013-08-26
我不覺得你拿去問實務家他會跟你説著手了...
Madame avatarMadame2013-08-28
我對成立教唆預備犯也有很大的疑問!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3-08-31
這題真的超怪...
Poppy avatarPoppy2013-09-03
這題我也是選半天...............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3-09-06
叫囂哪裡看得出來有殺意了,拿刀不能恐嚇嗎...
Zanna avatarZanna2013-09-09
到底是「多靠近」呀?
Emily avatarEmily2013-09-12
cccccccccc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3-09-13
怪!+1,雖然我會猜b,但這題會浪費我一些時間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09-16
Madame avatarMadame2013-09-21
若這題出題者 是依據高院法律座談會決議 來當作出題標準
那實務見解 根本是屁話 連高院狗屁座談會都能代表全實務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09-21
見解 那乾脆最高法院撤掉好了
Oscar avatarOscar2013-09-22
著手的下一刻就是行為完成,所以著手至少要手起刀未落吧
Mary avatarMary2013-09-26
不然靠近就算著手,會不會把時間範圍拉太寬了.....
Ula avatarUla2013-09-30
其實該高院座談的見解邏輯上可說是一脈相承自31年的司法院
院字第2404號解釋 倒頭來又是一場體系之爭
Ula avatarUla2013-09-30
0.0? 高院座談的表決結論 根本不理會31院解意旨。"實行"
Selena avatarSelena2013-10-02
是什麼意思,31院解說的很清楚。照31院解,根本不會有教
唆預備犯的成立空間。
Oliver avatarOliver2013-10-03
撲師的書上寫說預備犯不可論教唆幫助...其他選項又
不對,我只好選A...
Tracy avatarTracy2013-10-04
寫錯...選是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