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司法官刑訴 - 考試
By Olga
at 2018-05-06T14:24
at 2018-05-06T14:24
Table of Contents
早上只是隨手回一下,看到有人貼出實務見解的案號,特別把它轉過來,
應該可以回答原po的問題。不是為了騙p幣,合先敘明。
98台上2668(決)
1.拒絕證言的分類
證人到場接受詰問或訊問,除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外,並為辯明
供述證據之真偽所必要,就發見真實之目的而言,二者均不可偏廢。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有關證人拒絕證言之規定,
有不論詰問或訊問事項,一律得拒絕證言者,例如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第
一項;有限於一定詰問或訊問事項,始得拒絕證言者,例如同法第一百
八十二條。於前者情形,證人概括行使其拒絕證言權,而拒絕回答任何
問題,固無不可;而於後者情形,所為詰問或訊問是否屬於證人得拒絕
證言之事項,證人可否拒絕證言,仍有待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
判長或受命法官予以審酌而為准駁,應不許概括拒絕證言。同法第一百
八十一條所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
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因證人陳述是否會揭露證人或
與其有一定關係之人犯罪行為,而有拒絕證言之必要,必須針對詰問或
訊問之具體問題,逐一審酌,方得正確判斷。
2.發現真實及詰問權的確保
其中有關彈劾或辯明證人已為證言憑信性之詰問或訊問事項,證人就此
陳述多不致於因此揭露犯罪行為,卻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以發見
真實所必要,應認為證人不得概括拒絕證言,而必須就詰問或訊問之個
別具體問題回答,其認有拒絕證言之必要者,始逐一為之。又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
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用以發見真實,並保障被告之
反對詰問權。
3.偵查時不利被告陳述未予被告在場,前後程序難以完全分割
倘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已以證人身分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
而檢察官未予被告在場,致被告未能及時行使反對詰問權,檢察官起訴
又援引該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被告或其
辯護人乃於審判中聲請傳喚該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俾對該被告以外之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行使反對詰問權。該不利於被告之陳述
既係證明待證事實之積極證據,性質上與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之陳述無
異,而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行使反對詰問權,實係補足對該被告以
外之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之反對詰問權,前後程序難以完全分割
,雖分別於偵查、審判中行之,仍應視為係同一詰問程序之續行,而有
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規定之適用,即該被告以外之人不
得於審判中拒絕證言,以免不當剝奪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有礙於發見
真實。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題目經過節錄
: 甲與乙為配偶
: 在被告乙的案件中
: 偵查中甲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
: 檢察官有告知拒絕證言權,甲亦有具結
: 隨後在審判中,甲行使拒絕證言權
: 法院對於甲的拒絕證言權該如何處理?
: 請問一下這題考點為何?
: 可能想到的考點有
: 1.未經詰問的證言屬於未經調查完成的證據,但仍有證據能力,須補行詰問
: 2.159條之一第二項
: 3.有看到補習班解181條之一
: 4.證人行使拒證權,法院的處理方式
: 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
: 謝謝
--
應該可以回答原po的問題。不是為了騙p幣,合先敘明。
98台上2668(決)
1.拒絕證言的分類
證人到場接受詰問或訊問,除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外,並為辯明
供述證據之真偽所必要,就發見真實之目的而言,二者均不可偏廢。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有關證人拒絕證言之規定,
有不論詰問或訊問事項,一律得拒絕證言者,例如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第
一項;有限於一定詰問或訊問事項,始得拒絕證言者,例如同法第一百
八十二條。於前者情形,證人概括行使其拒絕證言權,而拒絕回答任何
問題,固無不可;而於後者情形,所為詰問或訊問是否屬於證人得拒絕
證言之事項,證人可否拒絕證言,仍有待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
判長或受命法官予以審酌而為准駁,應不許概括拒絕證言。同法第一百
八十一條所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
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因證人陳述是否會揭露證人或
與其有一定關係之人犯罪行為,而有拒絕證言之必要,必須針對詰問或
訊問之具體問題,逐一審酌,方得正確判斷。
2.發現真實及詰問權的確保
其中有關彈劾或辯明證人已為證言憑信性之詰問或訊問事項,證人就此
陳述多不致於因此揭露犯罪行為,卻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以發見
真實所必要,應認為證人不得概括拒絕證言,而必須就詰問或訊問之個
別具體問題回答,其認有拒絕證言之必要者,始逐一為之。又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
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用以發見真實,並保障被告之
反對詰問權。
3.偵查時不利被告陳述未予被告在場,前後程序難以完全分割
倘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已以證人身分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
而檢察官未予被告在場,致被告未能及時行使反對詰問權,檢察官起訴
又援引該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被告或其
辯護人乃於審判中聲請傳喚該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俾對該被告以外之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行使反對詰問權。該不利於被告之陳述
既係證明待證事實之積極證據,性質上與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之陳述無
異,而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行使反對詰問權,實係補足對該被告以
外之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之反對詰問權,前後程序難以完全分割
,雖分別於偵查、審判中行之,仍應視為係同一詰問程序之續行,而有
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規定之適用,即該被告以外之人不
得於審判中拒絕證言,以免不當剝奪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有礙於發見
真實。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題目經過節錄
: 甲與乙為配偶
: 在被告乙的案件中
: 偵查中甲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
: 檢察官有告知拒絕證言權,甲亦有具結
: 隨後在審判中,甲行使拒絕證言權
: 法院對於甲的拒絕證言權該如何處理?
: 請問一下這題考點為何?
: 可能想到的考點有
: 1.未經詰問的證言屬於未經調查完成的證據,但仍有證據能力,須補行詰問
: 2.159條之一第二項
: 3.有看到補習班解181條之一
: 4.證人行使拒證權,法院的處理方式
: 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
: 謝謝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Margaret
at 2018-05-06T20:05
at 2018-05-06T20:05
By Sarah
at 2018-05-08T09:57
at 2018-05-08T09:57
By Mason
at 2018-05-12T12:29
at 2018-05-12T12:29
By Kelly
at 2018-05-16T19:42
at 2018-05-16T19:42
By Jack
at 2018-05-18T07:16
at 2018-05-18T07:16
By Doris
at 2018-05-19T10:45
at 2018-05-19T10:45
By Oliver
at 2018-05-20T21:10
at 2018-05-20T21:10
By Yedda
at 2018-05-24T00:29
at 2018-05-24T00:29
Related Posts
C++ 程式指標 疑問
By Edwina
at 2018-05-06T10:16
at 2018-05-06T10:16
102年司法官刑訴
By Elizabeth
at 2018-05-06T03:23
at 2018-05-06T03:23
林蕙真中會新論第九版適用明年考試嗎
By David
at 2018-05-06T01:47
at 2018-05-06T01:47
關於調查局特考兵役問題
By Isla
at 2018-05-05T23:58
at 2018-05-05T23:58
佐級電子學-JFET共源極放大電路
By Isla
at 2018-05-05T18:54
at 2018-05-05T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