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地特三等民總第二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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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如下:

甲有 A 地,出租給乙,後來乙因故遲付租金,尚未給付的租金已達 2 年,甲乃數度
以存證信函催促乙於 1 週內給付租金,否則將終止租賃契約,但均被郵局以「空屋」
或「查無此人」為由予以退回。甲後來親自到乙的住處,並以言詞向乙之妻丙催收
乙所欠的租金,並表示乙如未於 1 週內給付租金,即終止租賃契約。如丙未向乙轉
達甲口頭表示的內容,乙也沒有任何表示,試問:甲是否已完成對乙終止租賃契約
的催告?

以到達主義與知悉主義來寫,但是
有疑問者的是是否可以用這兩條
民法1003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又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
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那甲向乙妻丙口頭催收,丙沒告知乙,究竟有沒有完成催收?

公職王的答案是沒有完成,也沒寫到1003條與1003條之1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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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茶的故事草稿 http://www.wretch.cc/blog/yuancher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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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e avatarRae2014-02-11
無聊推文問一下,你的簽名檔是否該換了?畢竟無名已掛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4-02-13
民法440條 相當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