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觀念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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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有個地方想不太起來

就是假設某乙把某甲的手機(市價5000元)占為己有

拿去賣得7000元 這時甲的手機因為不曉得賣去何處

所以已經要不回來 所以乙只得返回價金5000元給甲

可是我記得法律因為怕乙因此平白無故賺得2000元

此例一開 豈不是鼓勵大家都去亂拿別人東西

因為就算被抓到頂多就是返還而已 不會有什麼損失

甚至還可能像某乙一樣 可因此賺到錢

所以有另外制定反制方法 我忘記是哪個條文了

請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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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2-11
177第2項
Yuri avatarYuri2014-02-15
177II不法管理,可以請求7000
Xanthe avatarXanthe2014-02-16
請問不是因為賣7000多兩千是因為靠自己能力 不用返還嗎?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4-02-18
另外可以用181 請求嗎??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4-02-21
民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以及第173條第1項準用
民法第541條規定,甲得向乙請求交付不法管理所得利益
Iris avatarIris2014-02-22
181條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 應不包括基於法律行為取得對價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4-02-26
可以用181甚至其他條,但是177之2才能請求7000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4-03-03
民法181條通說採客觀說(市價)本題即請求返還5000
Kumar avatarKumar2014-03-07
偷東西還有刑法可以處罰別擔心
Noah avatarNoah2014-03-10
原來是這樣 謝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