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警四 法學-公務員瀆職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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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type (愛 找 茶)》之銘言:
: 甲為民選之縣議員、乙為縣議會所僱用之清潔人員、
: 丙為縣立國民小學之授課教師、丁為執政黨縣黨部之主
: 任委員。
: A 失業在家,想在縣議會找份工作,因此使用金錢向上述四人「活動」。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猨
: 正解: 甲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 想請問A是否構成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首先121條是相向犯,我國基於刑事政策等因素考量,會給予不處罰或是減輕其刑責,

其中121因為犯行較輕微,因此在刑法上不處罰之,而122則有處罰在第三項,但是121

刑法上不處罰,但是特別法上的貪汙治罪管理條例上則有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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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3-07-08
以上所說的都是針對行賄者 剛少打此段話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3-07-11
抱歉,我打錯了,是要問甲是否構成121 @@
Joseph avatarJoseph2013-07-11
原PO文已更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