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身特三四等 行政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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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板上說這次身特四等很難,就跑來做看看
大致上沒有什麼問題,除了這一題

48 甲為內政部眷舍現住戶,申請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規定,發給搬
遷補助費,內政部認其不合現住戶之要件,予以拒絕。甲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 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B)復審、撤銷訴訟
C) 復審、課予義務訴訟 D)提起給付訴訟

我選A,考選部答案為C
想請問板上高手,是因為甲為內政部眷舍現住戶這句話
所以認定其有公務員身份或是遺族關係而具公務員身份嗎?
否則,非公務員身份者,不是應該提訴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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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05-02
最高行政法院99年12月第1次決議
向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Tom avatarTom2013-05-06
遺族,請參閱公保法第25條第二項,這題出過申論喔!
Joseph avatarJoseph2013-05-08
我當然知道是保障法25條,但是,內政部眷舍現住戶,實務上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5-13
很多其實跟公務員或其遺族根本沒關係了,我只是覺得這樣出
Delia avatarDelia2013-05-14
應該會有爭議,還不如同35題一樣寫明為公務員的遺族就好了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3-05-16
怎那麼多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的題目
Olivia avatarOlivia2013-05-18
就是因為公保法有爭議,才會有99年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