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司法官刑事法第4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因為手機排版 所以有點亂的話請見諒

小弟最近在準備研所 所以將自己的看法跟各位分享

ㄧ、我會覺得因未盡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這部分是先發生的 是這個傳聞證據本身就有的瑕疵 應先予以討論

依多數實務所採之權利領域理論,所謂的拒絕證言權係專屬於證人的權利,非當事人所得主張,且依刑訴法第196-1並未準用186,乙本無須為拒絕證言之告知義務,故本題應認乙未為拒絕證言告知義務無礙於丙之證言之證據能力。


二、再來才會想處理這個沒有瑕疵的證言,因屬傳聞證據,所以要找有無例外之情形。


俟丙於法庭上行拒絕證言權,此際有無刑訴法第159-2前後不一致之例外?實務見解有認為,僅限於矛盾等積極陳述,若為消極拒絕證言,如具可信性之特別情況時得依159-3適用(何款他未明文)
另有學說及實務認為,若消極不予陳述仍屬159-2之不一致之情形,於具可信性之特別情況時,得採為證據。


三、故本件,縱丙於法庭上拒絕證言,惟其先前於乙詢問時所言之證詞仍得採為判決之依據。


附帶論之,若採林鈺雄老師的對質詰問權之保障,因乙之證言乃不利證人,且甲從未於整體程序中至少一次面對面、全方位去挑戰及質問乙之證言,故自不得引為判決之依據。



以上是我的想法 應該有很多地方有錯誤 哈哈 請指正讓我可以學習 謝謝

※ 引述《yue81331 (拉拉)》之銘言:
: 今年司法官刑法第4題題目如下
: 甲乙涉嫌貪汙一併被提起公訴。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檢察官所提示之證物清單含有...
: (證1略)...及調查局調查員詢問證人丙(甲之配偶)之詢問筆錄(證2),甲之抗辯人抗辯:
: (證1略)...關於證2,調查局調查員詢問丙時,既知丙為甲之配偶,卻疏未告以得拒絕證言
: ,因而該筆錄不具證據能力。..(略)..,審判期日,證人丙經法院傳喚到庭,經法院告
: 以得拒絕證言後,丙拒絕證言而未陳述。法院最後仍採證2作為甲有罪之證據,試說明
: 法院如此採證的合法性。
: 因為我有問題的是證2的部分,故證1省略之。
: 問題點是,這裡似乎涉及未告知拒證權的證據能力,
: 以96台上1043或保護規範理論的爭議解決之。
: 但以另外角度觀之,是不是也有傳聞的問題?
: 總覺得從不同角度都可切入,不知道有沒有先後的關係,是直接走傳聞,
: 否定證據能力(這裡沒有傳聞例外,因為159-3第4款是"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
: 這裡丙有正當理由,我知道這裡也有爭議,但姑且認為不符合此款傳聞例外)
: ,還是連疏未告知拒證權的證據能力也要討論。
: 亦即,若遇到這種合違法取證與傳聞競合的情形,究竟要如何討論之?
: 傳聞優先抑或?
: 希望版上各位大大解惑,我是初學者,對於證據能力的認定常常被搞得很混亂,
: 謝謝:)

--

All Comments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4-11-05
你說的是實務見解才是有證據能力加不得引為判決依據
Ula avatarUla2014-11-06
德派的貫徹詰問權保障應該是同582等根本無證據能力才是
Isla avatarIsla2014-11-06
哈哈冒昧問一個問題 無證據能力不就不能引為判決依據?
Ethan avatarEthan2014-11-10
樓上不要找我咬154的嘴,你去看林俊益的文章再來秀下限
Carol avatarCarol2014-11-10
順著樓上的問題,無罪判決可引無證據能力之證據
我有記錯嗎……?錯了提醒我,我隱約記得
Joe avatarJoe2014-11-13
這個無聊咬文嘴問題,源自於對合法調查跟證據能力的關係
如果是德國人,要合法調查才有證據能力,但是另一邊的
是先論有無證據能力再論合法調查與否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4-11-18
要酸我你去看林俊益師的文是不是跟保成好棒棒擬答長一樣
Oliver avatarOliver2014-11-20
先論有無證據能力再論154,林俊益師刑實研也咬這無聊文
Freda avatarFreda2014-11-22
抱歉 我沒有要秀什麼 只是想請教你而已 謝謝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11-26
所以本題 我用不得援引判決依據 意思是不是實務所說
Thomas avatarThomas2014-11-27
未經合法調查之具證據能力之證據?
Connor avatarConnor2014-12-02
所以除了我用語上的問題 結論159-2 or 159-3的用法是
可接受的嗎?
Ingrid avatarIngrid2014-12-04
丙是配偶為什麼會討論到186?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4-12-08
啊寫錯了 應該要有準用185第2項 謝謝
Susan avatarSusan2014-12-12
這裡我有問題 丙雖然是配偶但看181條文義 恐因陳述而導
致自己或「與自己有前條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好像也可
以用喔!181和180是不是有部份重疊的問題?
Annie avatarAnnie2014-12-13
另外,這題我會直接用159-3第4款無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
來解。但因本題丙有正當理由,依文義解釋及不利益被告
類推禁止法理,認為不符合本款之傳聞例外情形,故屬傳聞
又無例外,丙在偵查中陳述不可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保成
高晉的解法)
Cara avatarCara2014-12-13
原po提到的159-2似乎也有道理,但我初學,所以尚未在書
上看到關此見解,不知道是哪位學者的看法?謝謝,我現在
也在準備法研所噢:)
Damian avatarDamian2014-12-14
去年律師還是司法官第一題就是考這個點喔!偵查中有
陳述,審判中行使拒證的處理論斷
Kama avatarKama2014-12-14
應該是出家的王師有題過
Xanthe avatarXanthe2014-12-18
使用159-3是一個實務研討會所得的結論 縱使他有拒
絕証言權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4-12-19
使用159-2 是看到王兆鵬老師書上似有這個主張 消極不
Noah avatarNoah2014-12-19
予陳述也屬不一致
Mason avatarMason2014-12-24
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