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普考一般行政,行政法選擇題 - 普考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各位版大:



12 下列何者不當然構成行政訴訟之撤回?
(A)原告與被告和解
(B)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
(C)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續行訴訟而第二度再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
(D)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無礙公益之維護,而於四個月內不續行
訴訟


1.請問依照行訴§184,可以合意兩次,因此c應該是不構成訴之撤回才對呀?

--

All Comments

Hazel avatarHazel2015-05-04
所以答案是? 訴訟第二次和解視為撤回訴訟不是嗎
Hedy avatarHedy2015-05-05
答案是否是A? 184條是規定,續行訴訟後要再停止僅能
一次,第二次就視為撤回。本題C是第二次,所以該當撤回
如有錯誤,敬請指教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05-06
這題答案是A,為什麼C不行?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5-05-11
咦?我不是已經說C是視為撤回的原因了嗎
Bennie avatarBennie2015-05-15
合停後續行,想要再合停只能一次。C是要再第二次合停
,依184條規定是視為撤回啊
我想我應該沒有看錯法條文義吧
Poppy avatarPoppy2015-05-18
Y大不好意思,小弟還是不懂。條文說續行訴訟而再以以合意
Leila avatarLeila2015-05-21
停止訴訟程序,以一次為限。所以合停的次數限制不是兩次
Zora avatarZora2015-05-23
那C的敘述是講第二次。條文是第三次合停才撤回才是吧
我的盲點還是沒有想通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5-05-26
版主你搞混了 法條的意思是說訴訟可以有第二次和解的
機會 可是當你跟相對人第二次和解 那就視為這行政訴訟
撤銷了 故C也是呦
Zora avatarZora2015-05-27
我大概知道您的意思,我解讀的C選項「第二度」是指續
Mia avatarMia2015-05-29
行訴訟後,當事人再次合停,合停後又再次合停
我認為C選項是考「再次合停」的這部分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5-05-30
不過mh大,合停不代表和解,我覺得應該不能用和解這個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06-04
不好意思,我上面沒檢查就送出,要更正一下
Poppy avatarPoppy2015-06-07
解讀的C選項「第二度」是指續行訴訟後,當事人合停,合
Jack avatarJack2015-06-12
停後又再次合停,C選項應該是考「再次合停」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5-06-16
感謝Y大和M大的回應,這題題意不是很清楚,知道三次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