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103普考一般行政,行政法選擇題 - 普考Dorothy · 2015-04-3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請問各位版大: 12 下列何者不當然構成行政訴訟之撤回? (A)原告與被告和解 (B)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 (C)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續行訴訟而第二度再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 (D)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無礙公益之維護,而於四個月內不續行 訴訟 1.請問依照行訴§184,可以合意兩次,因此c應該是不構成訴之撤回才對呀? -- 普考All CommentsHazel2015-05-04所以答案是? 訴訟第二次和解視為撤回訴訟不是嗎Hedy2015-05-05答案是否是A? 184條是規定,續行訴訟後要再停止僅能一次,第二次就視為撤回。本題C是第二次,所以該當撤回如有錯誤,敬請指教Hamiltion2015-05-06這題答案是A,為什麼C不行?Bethany2015-05-11咦?我不是已經說C是視為撤回的原因了嗎Bennie2015-05-15合停後續行,想要再合停只能一次。C是要再第二次合停,依184條規定是視為撤回啊我想我應該沒有看錯法條文義吧Poppy2015-05-18Y大不好意思,小弟還是不懂。條文說續行訴訟而再以以合意Leila2015-05-21停止訴訟程序,以一次為限。所以合停的次數限制不是兩次Zora2015-05-23那C的敘述是講第二次。條文是第三次合停才撤回才是吧我的盲點還是沒有想通Christine2015-05-26版主你搞混了 法條的意思是說訴訟可以有第二次和解的機會 可是當你跟相對人第二次和解 那就視為這行政訴訟撤銷了 故C也是呦Zora2015-05-27我大概知道您的意思,我解讀的C選項「第二度」是指續Mia2015-05-29行訴訟後,當事人再次合停,合停後又再次合停我認為C選項是考「再次合停」的這部分Catherine2015-05-30不過mh大,合停不代表和解,我覺得應該不能用和解這個字Skylar Davis2015-06-04不好意思,我上面沒檢查就送出,要更正一下Poppy2015-06-07解讀的C選項「第二度」是指續行訴訟後,當事人合停,合Jack2015-06-12停後又再次合停,C選項應該是考「再次合停」Frederic2015-06-16感謝Y大和M大的回應,這題題意不是很清楚,知道三次就好Related Posts103普考行政法103普考行政法請問有人考社會行政買志光函授的嗎?普考公管準備方式普考機械製造參考書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