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普考行政法 - 普考

Table of Contents


(A)住在臺北市的甲,於某年 1 月 26 日收受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復查決定書,
如擬提起訴願,訴願期間之末 日為:
(A)2 月 25 日
(B)2 月 26 日
(C)3 月 25 日
(D)3 月 26 日

請問一下為什麼不是B呢?

訴願需在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

所以26日收到,27日起算

依行程法48條第3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為什麼不是相當日的前一日,也就是26日?

謝謝回覆^^

--

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15-03-17
30日不等於一個月唷~~~30日的話你要一天一天數了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03-20
因為他規定的是30天 而非一個月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5-03-24
倘若次收到決定書次日起一個月內提起才適用這個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03-25
行程法第48條第2項: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始
日不計算在內。
Olivia avatarOlivia2015-03-30
另外訴願期間應該是準用民法121條那些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5-04-03
他故意出26號讓你好算一點
Sandy avatarSandy2015-04-05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5-04-09
27+30-31-1=25
Damian avatarDamian2015-04-10
要看的是48II 48III是在說若不是從星期一 1日 1月1日 起算
Lily avatarLily2015-04-11
的話,末日就照48III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