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高考(人事)民法第一題(死亡宣告) -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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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atbook (把書啃光光)》之銘言:
: 婚姻可以溯及既往?無效婚姻復活了?
: 題目改乙丙若84.10.1結婚就沒問題?
: ?
請問大大這是林政豪老師第幾版的「這是一本民法總則解題書」?

我的第五版(2016年2月)頁1-56則是寫:

乙、丙結婚時(831001)尚未作成死亡宣告(840501),故乙、丙之結婚
原則上應屬重婚而無效。

然嗣後甲經死亡宣告,解釋上乙、丙結婚時甲已經推定死亡,故甲、乙之
婚姻關係應於甲受死亡宣告時(另有認為於乙、丙再婚時)消滅,則乙、丙
之婚姻即非重婚而有效。


好像版本不同?擬答內容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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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7-02-09
我手邊是 2015年6月 4版ㄧ刷
可否拍你的版本借我參考?
Carol avatarCarol2017-02-12
這是採死亡宣告消滅婚姻關係見解的解法吧
Kumar avatarKumar2017-02-14
好,等我回家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7-02-18
2016版本,"乙、丙之婚姻即非重婚而有效"
Faithe avatarFaithe2017-02-23
我也覺得怪怪的,甲死亡宣告後,乙丙婚姻怎麼變有效了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7-02-27
重婚要有前婚姻關係 甲推定死亡時間在乙丙結婚前
其前婚姻關係已經消滅 無須再去考慮乙丙是否善意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7-02-28
最高法院98台上374
Yuri avatarYuri2017-03-02
謝謝樓上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