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關務行政法 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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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


104年關務四等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

題目:
媒體廣泛報導甲工廠排放廢水造成河川污染,某市環保局調查後,認定事實無誤,乃
對甲科處罰鍰,但並未給予其事前陳述意見機會。請分析該科處罰鍰處分之法律效果。

我的想法是此排放汙水為明確客觀事實,為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不用陳述意見之情形。
此想法是否有誤??
因與網路上找到的答案不一樣,但記得林清老師上課有講到排放汙水的例子。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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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elia avatarDelia2019-03-27
竹圍分關歡迎您!
Zora avatarZora2019-03-31
哈哈 竹圍分關出動了
Linda avatarLinda2019-04-01
個人認為,雖然已經調查是事實,但不能只憑這點就不給予陳述
Connor avatarConnor2019-04-04
意見的機會,還需要依照個案事實去判斷,例如載病危的病患
或是臨盆的孕婦去醫院而闖紅燈,警察也都還是會問一下原因,
行政機關為了避免被提訴願和被上訴,通常都還是會給予陳述意
見機會,客觀上明白可以確認是「例外情形」,但不能以例外
替代掉正當程序,這樣就不符合原則了,所以這題還是以行政處
分有瑕疵得事後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補正的方向去寫比較好(
內容也比較多XD)
Delia avatarDelia2019-04-06
記得某老師說過 有限制到人民權利的 最好給予陳述意見
的機會
Susan avatarSusan2019-04-06
竹圍分關很可怕嗎?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9-04-08
竹圍分關XDDD 樓上到勤快爬文吧
Emma avatarEmma2019-04-12
竹圍分關是台北關裡,最輕鬆的單位…CP值最高!
Emma avatarEmma2019-04-13
我自己是偏向因為主管機關調查的時候沒有依行程ꜳ9I
加上行政法題型大部分都是偏向保障人民權利的,所以
建議還是往可以給予陳述機會的方向寫哦~~
Faithe avatarFaithe2019-04-15
欸欸 前面被吃掉了…因為沒有依39第一項,所以主管
機關的調查不算客觀明確事實,加上也沒有充足的證據
等等,所以不適用不用給予陳述那款。前面d大說的也
很好 XD 不能因為例外而排除正當程序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