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四等+三等書記官法組考題分享 - 考試
By Hardy
at 2015-08-18T23:07
at 2015-08-18T23:07
Table of Contents
今年跑去當三等書記官的砲灰
本人還蠻熱愛法院組織法這一科目
唯一寫的最有心得的應該就是法組了
考完後還跟考四等法警的同學討論
老實說我覺得今年四等的法組難度比三等還要難~"~
分別敘述如下:
一、三等考試法組題目:
1.考檢察官的職權,解釋什麼叫做實行公訴、擔當自訴
這題為了要衝篇幅,先把檢察官是出自於檢察機關,法院組織法(下同)第58、61
寫出來,再寫第60條規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裡面每一個職權都有寫一
點,當然重點放在考題所說的那兩個職權....老實說我覺得這題根本在考刑訴= =
2.考裁判書和檢察官辦案結案書類可否公開及其利弊:
第83條規定寫出來,但因為裡面只規定到法院裁判書的部分,檢察官辦案之結案
書類,我認為因為已經不是在偵查階段,故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至於利、弊
就是憑感覺寫作文了...(印象中裁判書公開在前幾年三等考試也有考過)
二、四等考試法組題目:
在YOUTUBE上面看到李源老師有解題(網址如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XPfjSDOOZQ&feature=youtu.be
不過~基於熱愛法組的心,以下論述是試想要是我在考場上會怎麼寫
(如果不想看以下廢話,可以直接看老師的解題,應該比我專業的多)
1.辦事法官、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
(1)辦事法官:
<太久沒念沒有印象>但我記得辦事法官是有實任法官的資格,只是目前暫時沒有職
缺...這邊就開始寫作文,再去涵攝題目內容,故辦事法官可以處理訴訟事件相關事
務。
(2)司法事務官:
第17-1、17-2(重點放在第17-2條司法事務官的職權),涵攝若係涉及訴訟案件本身,
因事關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之變動,司法事務官並不得為之。
(3)法官助理:
第12條規定(本題為地院,所以第34、51條我覺得不用提),重點依樣放在法官助理
的職權,涵攝法官助理係在輔助法官蒐集資料等等之類的,涵攝方式就用司事官那
小題換句話說。
2.法警職務、書記官職務:
(1)法警:第23、39、53、69條,寫完之後涵攝敘述理由,結論是可以為之。
(2)書記官:第22、38、52、69條,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
個舉幾個例子,重點放在紀錄,因為這些都是記錄書記官要做的事情...。
3.司法行政監督:
沒第二句話,先解釋一下司法行政監督之意義,第110、111條要寫出來,可以的話配
合上法官法的規定(第幾條已經忘記了= =)。
4.候補法官、辦事法官、候補檢察官:
(1)候補法官條文裡面有規定,只是也忘了是第幾條...法官法裡面有規定。
(2)辦事法官:如同第一題(1)所述...
(3)候補檢察官:雖然沒有念過,但基於檢察官和法官都是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裡面
所規定之司法官,就候補法官的敘述...職權改一下寫作文這樣...
這次四等考題跟100年的考題有異曲同工之妙
(想當年一直在寫司法事務官、候補法官、法官助理的職權)
然後那年印象非常深刻,第一題和第四題幾乎一樣(就像今年四等考試)
三等我期待會考一些變形考題,但也沒有
今年司法人員的部分非常熱門
反倒修法的法庭錄音,還有司法院一直在推的人民觀審都沒有考
以上是個人的一些想法~僅供參考囉
--
-Forever Blue-
*~做最真的自己~*
--
本人還蠻熱愛法院組織法這一科目
唯一寫的最有心得的應該就是法組了
考完後還跟考四等法警的同學討論
老實說我覺得今年四等的法組難度比三等還要難~"~
分別敘述如下:
一、三等考試法組題目:
1.考檢察官的職權,解釋什麼叫做實行公訴、擔當自訴
這題為了要衝篇幅,先把檢察官是出自於檢察機關,法院組織法(下同)第58、61
寫出來,再寫第60條規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裡面每一個職權都有寫一
點,當然重點放在考題所說的那兩個職權....老實說我覺得這題根本在考刑訴= =
2.考裁判書和檢察官辦案結案書類可否公開及其利弊:
第83條規定寫出來,但因為裡面只規定到法院裁判書的部分,檢察官辦案之結案
書類,我認為因為已經不是在偵查階段,故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至於利、弊
就是憑感覺寫作文了...(印象中裁判書公開在前幾年三等考試也有考過)
二、四等考試法組題目:
在YOUTUBE上面看到李源老師有解題(網址如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XPfjSDOOZQ&feature=youtu.be
(如果不想看以下廢話,可以直接看老師的解題,應該比我專業的多)
1.辦事法官、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
(1)辦事法官:
<太久沒念沒有印象>但我記得辦事法官是有實任法官的資格,只是目前暫時沒有職
缺...這邊就開始寫作文,再去涵攝題目內容,故辦事法官可以處理訴訟事件相關事
務。
(2)司法事務官:
第17-1、17-2(重點放在第17-2條司法事務官的職權),涵攝若係涉及訴訟案件本身,
因事關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之變動,司法事務官並不得為之。
(3)法官助理:
第12條規定(本題為地院,所以第34、51條我覺得不用提),重點依樣放在法官助理
的職權,涵攝法官助理係在輔助法官蒐集資料等等之類的,涵攝方式就用司事官那
小題換句話說。
2.法警職務、書記官職務:
(1)法警:第23、39、53、69條,寫完之後涵攝敘述理由,結論是可以為之。
(2)書記官:第22、38、52、69條,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訟輔導
個舉幾個例子,重點放在紀錄,因為這些都是記錄書記官要做的事情...。
3.司法行政監督:
沒第二句話,先解釋一下司法行政監督之意義,第110、111條要寫出來,可以的話配
合上法官法的規定(第幾條已經忘記了= =)。
4.候補法官、辦事法官、候補檢察官:
(1)候補法官條文裡面有規定,只是也忘了是第幾條...法官法裡面有規定。
(2)辦事法官:如同第一題(1)所述...
(3)候補檢察官:雖然沒有念過,但基於檢察官和法官都是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裡面
所規定之司法官,就候補法官的敘述...職權改一下寫作文這樣...
這次四等考題跟100年的考題有異曲同工之妙
(想當年一直在寫司法事務官、候補法官、法官助理的職權)
然後那年印象非常深刻,第一題和第四題幾乎一樣(就像今年四等考試)
三等我期待會考一些變形考題,但也沒有
今年司法人員的部分非常熱門
反倒修法的法庭錄音,還有司法院一直在推的人民觀審都沒有考
以上是個人的一些想法~僅供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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