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民事法第22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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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在此想請教 104年民事法第22題

甲使用自己之建築材料,在乙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已有建築之外型,但尚未完成。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之建築材料,因附合於乙之土地,成為其重要成分,
由乙取得該未完成建築之所有權

B.未完成建築乃建築材料之組合,非土地之重要成分,
故仍為甲所有

C.甲如係向乙租地建屋時,因係有權使用,故無附合之適用,
未完成之建築為甲所有

D.甲如係無權占有乙之土地建屋時,未完成之建築依附合之規定,
應為乙所有

正確答案是B.

想請教大家,為何C.選項不正確?

謝謝回答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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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6-07-14
動產和不動產附合是要成為不動產成分之一,可是定著物本
身就已經被定義成非土地之構成部分,所以不會有房屋最後
所有權變成乙;舊民法811修正草案雖然有寫有一定權利得
使用該不動產者,不適用之,可是後來也沒修正,所以不知
道是不是以上我說的原因~
Mason avatarMason2016-07-18
B選項才是不構成附合的主因
Adele avatarAdele2016-07-23
附合是事實行為,與行為人是否有權無涉,建於土地即附合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6-07-26
很謝謝推文回答的朋友,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