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為何家事法第41條第三項
後訴屬於丙類事件才有移送的適用呢?
從同條第一項看來,家事訴訟跟家事非訟若是基礎事實相關聯
不是也可以合併嗎?!
※ 引述《lonelykids (黑維尼>w<)》之銘言:
: 進度:第二堂
: 老師講到:「同學可以觀察到家事法第41條第3項,只適用於訴<II>屬丙類時,
: 後訴法院才有第41條第3項的移送裁量權」
: 但老師於家事法第43條時,舉的例子卻是:
: <I> 2月1日: 甲--(民1030-1 or 1057)--->乙(丙類)
: <II> 3月1日:甲--(民1052)--->乙(乙類)
: 老師說這樣<II>的成立是<I>的前提,才有家事法第43條的適用。
: 家事法第43條係規定「依第41條第3項規定裁定移送時」,
: 又依許政大說「家事法第41條第3項,只適用於訴<II>屬丙類時」,
: 但這個例子的<II>不是丙類事件,不知老師是不是舉錯例子,
: 還是我認知有誤...。
: P.s
: 如果有板友尚在知識達104年度課輔期限內,願意替我代問的,
: 還有勞站內信,希望能支付對價請您代問問題,
: 因為我是拿到DRM事件的104年度律司線上補償方案,
: 但他們沒有提供問答課輔,希望有好心板友能協助,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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