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司四法組第四題 - 考試
By Tom
at 2016-08-18T13:11
at 2016-08-18T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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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獻曝第4題,跟大家分享並歡迎討論。
我覺得這提出得非常精采,幾乎是102年司法四等法組那題的翻版。雖然出了對於書記官
、法警考生來說非常陌生的家事事件程序,但掌握訴訟指揮上應力求當事人平等,這題
應該不難下筆,剩下的只是怎麼樸陳而已。
另外,隔別(離)訊問是常見的訊問方法。所以我覺得本題重點不在隔別(離)訊問,而
是訊問後如何彌補武器平等?
雖然在引註引用許多資料,但無論是那些教科書頁數、或是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審理細
則的條文,全部都是不用記的,我自己也不記得。援引只是確認我擬答有所本,法條萬千
,仍然有它最上位的原理原則。
~~~~~~~~~~~~~~~~~~~~~~~~~~~~~~~~~~~~~~~~~~~~~~~~~~~~~~~~~~~~~~~~~~~~~~~~~~~~~
四、甲法官辦理乙男及丙女間之離婚、保護令及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程序
時,傳訊乙男及丙女之 8 歲女兒丁到庭作證是否曾見聞乙男毆打丙女之情事,甲法
官為免丁無法自由陳述,乃禁止乙男及其律師戊在場,且禁止其律師戊就該證言部
分閱卷及引用在書狀中攻防。問:甲法官之訴訟指揮是否違反何等原則?(25 分)
Ø 擬答[1]
(一)關於家事事件程序中之隔別訊問制度
1. 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於未成年人表達意願或陳
述意見前,應徵詢有無隔別訊問之必要,並得隔
別為之。[2]
2. 隔別訊問之目的,在避免未成年人夾在父母中間
,無法自由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故得命其他訴
訟關係人暫時退庭,俾利未成年人自由陳述。
(二)關於武器平等原則與當事人公開原則
1. 訴訟上之合法聽審,應保障所有訴訟關係人包括
知悉權、陳述權、法院客觀認識及審酌請求權,
俾使受公平公正之裁判。[3]
2. 法院應確保當事人實質上武器平等,除不得對任
何一造為有利或不利之偏私性訴訟指揮外,並應
注意調整當事人事實上之不平等性。[4]
3. 此種保障訴訟關係人獲知資訊之權利,又稱為當
事人公開源則,[5]在制度面上,應保障訴訟當事
人之閱卷權。
(三)題示之訴訟指揮是否違反何等原則,分析如下
1. 甲法官為免丁無法自由陳述,乃禁止乙男及其律
師戊在場,符合隔別訊問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2.惟,禁止其律師戊就該證言部分閱卷及引用在書
狀中攻防,使乙男失去獲知攻防方法之資訊,牴
觸武器平等原則與當事人公開源則,侵害乙男合
法聽審權。
3. 若提供丁證言筆錄供乙男及其律師聲請閱覽,將
侵害丁之最佳利益,法官宜於訴訟指揮後告知該
筆錄不作為裁判之依據,以維武器平等原則。[6]
[1] 每行22字共27行,計519字。
[2] §家事事件法11
Ⅰ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
意見。
Ⅱ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
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另,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亦明文
Ⅰ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通
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Ⅱ前項情形,除社會工作人員外,亦得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親屬或學
校老師等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Ⅲ法院於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前,應徵詢有無與其他
當事人或關係人隔別訊問之必要。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Ⅳ陪同人得坐於被陪同人之側。
Ⅴ第一項通知,應載明被陪同人之姓名。就有關被陪同人之住所、所在地或所涉事件
之案由依法應予保密者,應予密封。
[3]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2014年9月,四版,頁17。
[4]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2014年9月,四版,頁21。
[5]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2014年9月,四版,頁133。
[6]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實務上,遇未成年人表達無意願陳述或無法表達陳述意願時,部
分法官認為仍有賦予為成年人陳述意見之必要,故除改以隔別訊問外,該份筆錄並彌
封於保密袋,僅承審法官得開拆閱覽。且,法官於諭知隔別訊問後,應隨即告諭該未
成年人之陳述筆錄,未經法定調查程序檢驗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不得作為裁判基礎。
--
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
我覺得這提出得非常精采,幾乎是102年司法四等法組那題的翻版。雖然出了對於書記官
、法警考生來說非常陌生的家事事件程序,但掌握訴訟指揮上應力求當事人平等,這題
應該不難下筆,剩下的只是怎麼樸陳而已。
另外,隔別(離)訊問是常見的訊問方法。所以我覺得本題重點不在隔別(離)訊問,而
是訊問後如何彌補武器平等?
雖然在引註引用許多資料,但無論是那些教科書頁數、或是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審理細
則的條文,全部都是不用記的,我自己也不記得。援引只是確認我擬答有所本,法條萬千
,仍然有它最上位的原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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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法官辦理乙男及丙女間之離婚、保護令及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程序
時,傳訊乙男及丙女之 8 歲女兒丁到庭作證是否曾見聞乙男毆打丙女之情事,甲法
官為免丁無法自由陳述,乃禁止乙男及其律師戊在場,且禁止其律師戊就該證言部
分閱卷及引用在書狀中攻防。問:甲法官之訴訟指揮是否違反何等原則?(25 分)
Ø 擬答[1]
(一)關於家事事件程序中之隔別訊問制度
1. 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於未成年人表達意願或陳
述意見前,應徵詢有無隔別訊問之必要,並得隔
別為之。[2]
2. 隔別訊問之目的,在避免未成年人夾在父母中間
,無法自由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故得命其他訴
訟關係人暫時退庭,俾利未成年人自由陳述。
(二)關於武器平等原則與當事人公開原則
1. 訴訟上之合法聽審,應保障所有訴訟關係人包括
知悉權、陳述權、法院客觀認識及審酌請求權,
俾使受公平公正之裁判。[3]
2. 法院應確保當事人實質上武器平等,除不得對任
何一造為有利或不利之偏私性訴訟指揮外,並應
注意調整當事人事實上之不平等性。[4]
3. 此種保障訴訟關係人獲知資訊之權利,又稱為當
事人公開源則,[5]在制度面上,應保障訴訟當事
人之閱卷權。
(三)題示之訴訟指揮是否違反何等原則,分析如下
1. 甲法官為免丁無法自由陳述,乃禁止乙男及其律
師戊在場,符合隔別訊問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2.惟,禁止其律師戊就該證言部分閱卷及引用在書
狀中攻防,使乙男失去獲知攻防方法之資訊,牴
觸武器平等原則與當事人公開源則,侵害乙男合
法聽審權。
3. 若提供丁證言筆錄供乙男及其律師聲請閱覽,將
侵害丁之最佳利益,法官宜於訴訟指揮後告知該
筆錄不作為裁判之依據,以維武器平等原則。[6]
[1] 每行22字共27行,計519字。
[2] §家事事件法11
Ⅰ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
意見。
Ⅱ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
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另,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亦明文
Ⅰ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通
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Ⅱ前項情形,除社會工作人員外,亦得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親屬或學
校老師等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Ⅲ法院於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前,應徵詢有無與其他
當事人或關係人隔別訊問之必要。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Ⅳ陪同人得坐於被陪同人之側。
Ⅴ第一項通知,應載明被陪同人之姓名。就有關被陪同人之住所、所在地或所涉事件
之案由依法應予保密者,應予密封。
[3]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2014年9月,四版,頁17。
[4]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2014年9月,四版,頁21。
[5]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2014年9月,四版,頁133。
[6]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實務上,遇未成年人表達無意願陳述或無法表達陳述意願時,部
分法官認為仍有賦予為成年人陳述意見之必要,故除改以隔別訊問外,該份筆錄並彌
封於保密袋,僅承審法官得開拆閱覽。且,法官於諭知隔別訊問後,應隨即告諭該未
成年人之陳述筆錄,未經法定調查程序檢驗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不得作為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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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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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at 2016-08-18T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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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16-08-19T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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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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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8-18T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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