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司法特考 刑法概要第三題 - 特考
By Andy
at 2016-08-15T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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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nu: 連第四題都是實務 08/15 00:26
:
: 是的第四題也是實務題 認定不成立重利罪
: 所以我這二題都是二說並陳,而且這二題補習班的擬答
: 都沒有寫到對的爭點,第四題爭點在於雖然是高額的利息
: 但是否為相對人於自陷於此情狀之情況下接受此高額之借貸
: 我極度懷疑三、四這兩題是同一位出題老師
找了一下,果然第四題(題目如下)也是實務,不過這題還好,
用一般觀念解也會得到一樣的答案
<第四題題目>
甲因累年積債難清,迭遭多人逼償,復告貸無門,且每月收入不足償付債務而陷於經濟困
境,遂向乙借貸 10 萬元,約定每月利息 8 千元,並先預扣首月利息,實際交付甲 9 萬
2 千元。次月某日,再收取利息 8 千元。試問乙之刑事責任如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729號>
(事實,與題目一模一樣)
按暴利取息,為法之所禁;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
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
第520號判例參照),參照民法第205條規定最高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及102年
間,信用卡及現金卡循環信用最高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立法理
由參照)、社會習慣等背景,綜合判斷;被告貸與甲○○10萬元,收取每月8千元、二期共
1萬6千元利息,月息達百分之八,年息達百分之九十六,依前揭說明,屬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
又按契約自由原則下,借貸取息,原係任由當事人自治;然暴利取息之禁,旨在保護經濟
上或社會經驗弱勢者,例如資力窮困或急迫、或輕率無經驗者,因契約實質意思自由限制
,受不平等契約所箝制,致財產權受有損害;為防此弊,乃由國家刑罰權介入,使之受法
秩序保護;刑法第344條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乃以「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為構成要件;經查:
1.依證人甲○○證稱:伊每月薪水約3萬7、8千元,102年7、 8月之前,因為家用及繳車
貸、會錢,每月幾乎都會透支數千或近萬元、曾向被告、同事周景富、范雄棋等人借幾千
元或1、2萬元(偵4008卷第125頁、原審卷第346-348頁),足見其平時資力入不敷出;再依
偵查中結證:「(你借10萬塊到底借來要做什麼用的?)還債務」、「(是因為你同事跟
你催債,然後你去跟乙○○借一筆大筆的,然後把小條的還掉嗎?)是」、「(是還給一
個人嗎?)不是,好幾個」、「(照你當時的經濟狀況,你有辦法跟銀行借到這10萬塊嗎
?)沒有辦法借..已經有借了」、「(那有辦法跟家人調嗎?)沒有辦法...因為家裡沒
有錢」(原審卷第366、364頁)等語,在在足徵其因累年積債難清,迭遭多人逼償,復告貸
無門,陷於經濟困境,始向被告一舉借貸十萬元,其借貸之時,需錢急迫,灼然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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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第四題也是實務題 認定不成立重利罪
: 所以我這二題都是二說並陳,而且這二題補習班的擬答
: 都沒有寫到對的爭點,第四題爭點在於雖然是高額的利息
: 但是否為相對人於自陷於此情狀之情況下接受此高額之借貸
: 我極度懷疑三、四這兩題是同一位出題老師
找了一下,果然第四題(題目如下)也是實務,不過這題還好,
用一般觀念解也會得到一樣的答案
<第四題題目>
甲因累年積債難清,迭遭多人逼償,復告貸無門,且每月收入不足償付債務而陷於經濟困
境,遂向乙借貸 10 萬元,約定每月利息 8 千元,並先預扣首月利息,實際交付甲 9 萬
2 千元。次月某日,再收取利息 8 千元。試問乙之刑事責任如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729號>
(事實,與題目一模一樣)
按暴利取息,為法之所禁;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
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
第520號判例參照),參照民法第205條規定最高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及102年
間,信用卡及現金卡循環信用最高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立法理
由參照)、社會習慣等背景,綜合判斷;被告貸與甲○○10萬元,收取每月8千元、二期共
1萬6千元利息,月息達百分之八,年息達百分之九十六,依前揭說明,屬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
又按契約自由原則下,借貸取息,原係任由當事人自治;然暴利取息之禁,旨在保護經濟
上或社會經驗弱勢者,例如資力窮困或急迫、或輕率無經驗者,因契約實質意思自由限制
,受不平等契約所箝制,致財產權受有損害;為防此弊,乃由國家刑罰權介入,使之受法
秩序保護;刑法第344條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乃以「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為構成要件;經查:
1.依證人甲○○證稱:伊每月薪水約3萬7、8千元,102年7、 8月之前,因為家用及繳車
貸、會錢,每月幾乎都會透支數千或近萬元、曾向被告、同事周景富、范雄棋等人借幾千
元或1、2萬元(偵4008卷第125頁、原審卷第346-348頁),足見其平時資力入不敷出;再依
偵查中結證:「(你借10萬塊到底借來要做什麼用的?)還債務」、「(是因為你同事跟
你催債,然後你去跟乙○○借一筆大筆的,然後把小條的還掉嗎?)是」、「(是還給一
個人嗎?)不是,好幾個」、「(照你當時的經濟狀況,你有辦法跟銀行借到這10萬塊嗎
?)沒有辦法借..已經有借了」、「(那有辦法跟家人調嗎?)沒有辦法...因為家裡沒
有錢」(原審卷第366、364頁)等語,在在足徵其因累年積債難清,迭遭多人逼償,復告貸
無門,陷於經濟困境,始向被告一舉借貸十萬元,其借貸之時,需錢急迫,灼然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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