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今年8月31日離職,在9月10日接獲經理來電,告知有一筆7月10日的款項沒有入帳,
且會計堅持並沒有收到我給的這筆費用。
現在因收據的經手人簽名是我本人,在要求調閱監視器以自清後卻接獲畫面只能調閱到8
月4日,毫無有力的證據能證明自己沒有拿走這筆款項,而公司目前已扣留八月份薪資,
表示待查明原因後才發放。
想請問公司這樣的解決方式有沒有觸法?會計那方難道毫無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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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會計堅持並沒有收到我給的這筆費用。
現在因收據的經手人簽名是我本人,在要求調閱監視器以自清後卻接獲畫面只能調閱到8
月4日,毫無有力的證據能證明自己沒有拿走這筆款項,而公司目前已扣留八月份薪資,
表示待查明原因後才發放。
想請問公司這樣的解決方式有沒有觸法?會計那方難道毫無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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