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女朋友離家出走,女方父母保留法律追訴權? - 警察
By Gilbert
at 2013-10-09T00:00
at 2013-10-0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女朋友今年剛滿16歲(我滿20),因女方家裡管教甚嚴
常會找空檔出來和我見面
上周六日原本是學校出遊
但她並沒有參加(但向父母宣稱有參加)
事實上是到和我出去玩
但上周六颱風天,對方父母打電話到活動場地去詢問
才得知活動早已取消
所以對方父母開始用手機連絡我們
她害怕回家會被打得很慘,於是提出要離家出走的想法
但我勸過她回家,還是沒用(他在家常被打罵)
她的父母多次打電話給我們,但我們都沒接
並經由我的手機傳簡訊給她父母(編造的,我說她沒和我住在一起)
她的手機被她家長停話,所以她無法聯絡她家人
禮拜一我帶她到我鄉下老家,我母親也是勸導她
而警察局也打到我手機來
不過我們不敢接,還想要躲
終於當地警察找上我老家,眼看也瞞不住,只好帶著她回她家的警局找他家人
她家人在禮拜六晚上就報失蹤,還找議員去關切
我只好將這幾天發生的事情向警察一五一十說了出來
(警察將我帶到獨立的房間問話)
我也和她們家長道歉並誠實說出事情經過
原本對方家長是要告我的,但經過警察幫忙勸說,才不提告
但對方有在警局備案,說有法律追訴期
追訴期內如果又發生什麼事情,我跑不掉
而我沒有在警局做任何筆錄或填寫任何資料
但警察請對方家長到一旁寫東西(我不清楚寫什麼,我在一旁的小房間等)
我沒有主動引誘女友離家
我都有說明離家跟回家的結果
但她還是堅持要離家
我也心軟,害怕她回家會被毆打
所以就順從她的意思
結果現在導致我的家人也很不諒解
想把我帶到國外去避風頭
想請問,我這樣有犯了什麼法嗎?
如果對方要提告,有什麼依據可以告嗎?
備案真的有效用嗎?還是警察只是唬我的?
希望有大大能解開我的疑慮
讓我和我家人能夠輕鬆一些
已更新項目:
謝謝回答,那警察跟我說,在追訴期內,如果女友又發生離家事件,就算與我無關也會成為頭號嫌疑人嗎?因為現在我家長想帶我到國外避風頭,但我想留在臺灣,既然對方當下沒有提告,那以後就算女友離家與我無關,對方要告我我就會被起訴嗎?
常會找空檔出來和我見面
上周六日原本是學校出遊
但她並沒有參加(但向父母宣稱有參加)
事實上是到和我出去玩
但上周六颱風天,對方父母打電話到活動場地去詢問
才得知活動早已取消
所以對方父母開始用手機連絡我們
她害怕回家會被打得很慘,於是提出要離家出走的想法
但我勸過她回家,還是沒用(他在家常被打罵)
她的父母多次打電話給我們,但我們都沒接
並經由我的手機傳簡訊給她父母(編造的,我說她沒和我住在一起)
她的手機被她家長停話,所以她無法聯絡她家人
禮拜一我帶她到我鄉下老家,我母親也是勸導她
而警察局也打到我手機來
不過我們不敢接,還想要躲
終於當地警察找上我老家,眼看也瞞不住,只好帶著她回她家的警局找他家人
她家人在禮拜六晚上就報失蹤,還找議員去關切
我只好將這幾天發生的事情向警察一五一十說了出來
(警察將我帶到獨立的房間問話)
我也和她們家長道歉並誠實說出事情經過
原本對方家長是要告我的,但經過警察幫忙勸說,才不提告
但對方有在警局備案,說有法律追訴期
追訴期內如果又發生什麼事情,我跑不掉
而我沒有在警局做任何筆錄或填寫任何資料
但警察請對方家長到一旁寫東西(我不清楚寫什麼,我在一旁的小房間等)
我沒有主動引誘女友離家
我都有說明離家跟回家的結果
但她還是堅持要離家
我也心軟,害怕她回家會被毆打
所以就順從她的意思
結果現在導致我的家人也很不諒解
想把我帶到國外去避風頭
想請問,我這樣有犯了什麼法嗎?
如果對方要提告,有什麼依據可以告嗎?
備案真的有效用嗎?還是警察只是唬我的?
希望有大大能解開我的疑慮
讓我和我家人能夠輕鬆一些
已更新項目:
謝謝回答,那警察跟我說,在追訴期內,如果女友又發生離家事件,就算與我無關也會成為頭號嫌疑人嗎?因為現在我家長想帶我到國外避風頭,但我想留在臺灣,既然對方當下沒有提告,那以後就算女友離家與我無關,對方要告我我就會被起訴嗎?
Tags:
警察
All Comments
By Selena
at 2013-10-12T19:42
at 2013-10-12T19:42
你可能觸犯的是刑法240條的和誘罪。
還好你的女朋友已經滿16歲了,不然就會更嚴重,會變成刑法241條的略誘。
刑法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的意思,就是你與女友共謀,要女友脫離家庭或者有監督權的人。
你確實把女生置於對方父母無法行監督之權的狀態,女生的家長找不到她,聯絡不到,她也沒有回家。
而女生明明就和你在一起,你又謊稱沒有,還帶著她到處躲。
到警察局備案只會在警察的工作日誌裡面,寫明某年某月某日,發生了什麼事情。
報案就要開報案三聯單,那就會進入偵辦,你的身分就有可能變成被告。
還好和誘罪也有一個減輕其刑的法條:
刑法244條: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女生是你主動送回警察局的,就算上了法院還是可以判輕一點。
千萬不要再來一次啦,現在的狀況就是女方家長並沒有告你。
以上供您參考
2013-10-11 08:04:09 補充:
補充發問回答:
只要她的家人找不到她,你當然是第一個會被詢問的對象,畢竟除了她的家人以外,你是她最親近的人。
你女友的父母,並非不能溝通的人,因為警察的勸說,他們就能接受,沒有告你。
請用實際的行動,讓對方家長能接受你們交往,千萬要合乎規矩,不要再讓女生有離家的念頭,更不要用騙的方式把女生帶離家。
By Jessica
at 2013-10-12T15:45
at 2013-10-12T15:45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成立要件,依某年上第 1509 號:
刑法之略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換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倘若對方對未成年人(如學齡兒童或少男/少女)發生和誘行為後,有通知被合誘對象的家人,還構成合誘條件嗎?
即使通知對方家人並不影嚮成立要件和誘成立。
不論有無通知被合誘對象的家人,而在和誘行為後的幾小時,幾天,幾週後又將被合誘對象自行帶回,這樣還構成合誘條件嗎?
即使自行帶被害人回復親權管理之下仍不影嚮成立要件,和誘罪極可能成立。
大多不成立的例子皆因子女自願與他人同居,但仍會定期(每天,或隔數日)自行返家並保持聯絡,故無法構成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
By Robert
at 2013-10-10T01:31
at 2013-10-10T01:31
略誘罪--使用計略
你的情形會構成刑法第240條和誘罪,
意思就是引誘別人脫離父母的掌控,
讓父母不能行使監護權。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有其他的後續的法律程序問題 歡迎和律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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