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0/06/21進入公司,應徵行政部設計助理一職。公司規定有十天訓練期(不含假日),訓練期一日車馬費300元,因此7/4才算正式上班。該公司屬責任制,無加班費,月休六天(隔週休),最忙的月份是7~9月,該公司屬打卡制。並簽署合約,其中最不合理的有:
1.加班無薪水
2.需至工廠代工,因賣寢具節省成本,需到工廠曝曬棉被、加工包裝。
3.曠職扣薪,如無醫生證明即視為曠職,公司有權力提出賠償。
4.離職單申請後,需三十日才可離職並找到人接替該職務,如必要時,可將日期拉長至九十日,但不超過九十日。
首先,我八月只休息4天,我於8/18提出辭職希望8/31離開公司,如我不休8/27、8/28,即不滿月休6日的承諾,於是我提出8/27、8/28休假,但老闆卻說7~9月為公司最忙碌時期,不可休假,我提出病假要求,老闆說無醫師證明即算我曠��
1.加班無薪水
2.需至工廠代工,因賣寢具節省成本,需到工廠曝曬棉被、加工包裝。
3.曠職扣薪,如無醫生證明即視為曠職,公司有權力提出賠償。
4.離職單申請後,需三十日才可離職並找到人接替該職務,如必要時,可將日期拉長至九十日,但不超過九十日。
首先,我八月只休息4天,我於8/18提出辭職希望8/31離開公司,如我不休8/27、8/28,即不滿月休6日的承諾,於是我提出8/27、8/28休假,但老闆卻說7~9月為公司最忙碌時期,不可休假,我提出病假要求,老闆說無醫師證明即算我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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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真的覺得自己很站的住腳,就直接投訴勞工局吧!在投訴前要有確實的人證或物證或錄音,這樣勝率較高!
我是建議你到縣市政府勞工局的勞工服務處申述
你的目地是要拿回薪水
勞工局的人會幫你處理照勞基法的規定..看多少錢..
你拿到薪水他們才會結案..
趕快結案趕快再找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