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了一下台電養成班的簡章,發現很可怕的事。
訓練:上述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以實際訓練計畫日程為準,與工作訓練期間合計1 年。
退訓:錄取人員如因本身志趣不合或其他原因自行請求退訓,或擅離訓練單位致被開除,
或拒絕接受分發前往工作訓練單位報到,或拒絕簽訂勞動契約書而退訓者,應賠償在課程
及實習訓練期間已領取之生活津貼及個人所耗之實習材料及教材文具費,以及本公司負擔
繳納之勞健保支出。
服務義務:服務義務期間不得短於其訓練期間(含課程、實習及工作訓練),如在服務義務
期間內自請辭工或自行離職或因刑案或因重大過失遭除名時,應賠償在課程及實習訓練期
間已領取之生活津貼及個人所耗之實習材料及教材文具費,以及本公司負擔繳納之勞健保
支出。
簡單的說,受訓三個月完不簽約要賠三個月薪水和受訓費。
工作訓練時間共一年,訓練完要再做一年才能離職,不然就要賠一年薪水和受訓費。
我以為這種離職賠薪水和受訓費的契約只有志願役和私人企業才會有,
沒想到連台電這種國營企業也這麼可怕。
請問這種離職賠薪水的勞動契約合法嗎?
別的國營企業也有這種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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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上述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以實際訓練計畫日程為準,與工作訓練期間合計1 年。
退訓:錄取人員如因本身志趣不合或其他原因自行請求退訓,或擅離訓練單位致被開除,
或拒絕接受分發前往工作訓練單位報到,或拒絕簽訂勞動契約書而退訓者,應賠償在課程
及實習訓練期間已領取之生活津貼及個人所耗之實習材料及教材文具費,以及本公司負擔
繳納之勞健保支出。
服務義務:服務義務期間不得短於其訓練期間(含課程、實習及工作訓練),如在服務義務
期間內自請辭工或自行離職或因刑案或因重大過失遭除名時,應賠償在課程及實習訓練期
間已領取之生活津貼及個人所耗之實習材料及教材文具費,以及本公司負擔繳納之勞健保
支出。
簡單的說,受訓三個月完不簽約要賠三個月薪水和受訓費。
工作訓練時間共一年,訓練完要再做一年才能離職,不然就要賠一年薪水和受訓費。
我以為這種離職賠薪水和受訓費的契約只有志願役和私人企業才會有,
沒想到連台電這種國營企業也這麼可怕。
請問這種離職賠薪水的勞動契約合法嗎?
別的國營企業也有這種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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