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官刑法第16題 - 考試
By Sarah
at 2013-08-13T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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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ray81205 (宜蘭貝卡斯)》之銘言:
: 甲利用銀行提款機提領500元,提款機竟然吐出五張千元大鈔,
: 甲逕自將五張千元大鈔取走。
: 問:甲應負何責?
: (A)不作為詐欺
: (B)不正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
: (C)侵占脫離物罪
: (D)無罪
: 考選部答案為C
: 我自己寫D,我記得噗馬老師說這種情形是民法上不當得利的問題
: 不知道哪裡有誤解,請高手幫忙解惑~
目前找到的
其實不太一樣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第 285-28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337、339、339-2 條 ( 88.04.21 )
法律問題:某甲於以提款卡提款時,發現其郵局帳戶內多出新臺幣(下同)五十五萬
元(按該款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處理跨行通匯作業時,誤將他人匯款
登入某甲帳戶),某甲明知該款項非屬其所有,仍每日按提款卡所得提領
之最高限額即每日十萬元,以提款卡自郵局之提款機內,接續於六日內提
領完畢,嗣經郵政儲金匯業局查覺有誤,向某甲追討時,某甲即拒絕返還
所領之錢。問某甲所為是否構成犯罪?
討論意見:甲說:按刑法上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行
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或以此得財產上不法利
益,始能構成,且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
而使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本件依誠信原則及社會交易上習慣
,應認某甲有通知真實之義務,是某甲明知非屬其所有之款項,利
用郵局作業之錯誤,仍予提領該款項,並拒不返還,顯有不法所有
意圖,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名。
乙說:某甲既明知該款項,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其
帳戶內,非屬其所有,仍持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即提款機予以提
領,並拒不返還,是某甲所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
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名。
丙說:該款項既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某甲帳戶內,
雖非屬某甲所有,但既已登入其帳戶內,即屬其所持有中,某甲予
以提領,嗣後並拒不返還,顯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某甲所
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名。
丁說:該款項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某甲帳戶內,郵
局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僅係喪失其持有狀態,某甲予以提領,嗣
後並拒不返還,某甲所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
罪名。
戊說:按欺罔行為,兼及積極欺騙行為與消極之利用他人錯誤行為,惟消
極之詐欺,須以違背通知真實之義務,始足充之,本件某甲對於郵
局誤將他人匯款登入其帳戶之錯誤行為,並無告知義務,是以某甲
之提領其帳戶內非屬其所有款項之行為,既未積極施詐,又無違背
通知真實義務,顯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另存入某甲帳戶內之
該款項,因某甲與郵局間有﹁消費寄託﹂關係,某甲僅有請求郵局
給付其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在提領前並未實際持有帳戶內之該款項
,自亦無變易持有為所有之可言。從而,某甲明知非屬其所有之款
項仍予提領之行為,應僅係民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尚難認構成犯
罪。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多數採甲說。
研討結果:經付表決結果:
甲說:二十四票。
乙說:十一票。
丁說:八票。
戊說:三十七票。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
提案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上面結論最後是採戊 無罪
研討會是明知有誤照領照拿
題目是領的時候不知有誤 之後才拿
基於舉重明輕 似乎題目應該要無罪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 甲利用銀行提款機提領500元,提款機竟然吐出五張千元大鈔,
: 甲逕自將五張千元大鈔取走。
: 問:甲應負何責?
: (A)不作為詐欺
: (B)不正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
: (C)侵占脫離物罪
: (D)無罪
: 考選部答案為C
: 我自己寫D,我記得噗馬老師說這種情形是民法上不當得利的問題
: 不知道哪裡有誤解,請高手幫忙解惑~
目前找到的
其實不太一樣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第 285-28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337、339、339-2 條 ( 88.04.21 )
法律問題:某甲於以提款卡提款時,發現其郵局帳戶內多出新臺幣(下同)五十五萬
元(按該款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處理跨行通匯作業時,誤將他人匯款
登入某甲帳戶),某甲明知該款項非屬其所有,仍每日按提款卡所得提領
之最高限額即每日十萬元,以提款卡自郵局之提款機內,接續於六日內提
領完畢,嗣經郵政儲金匯業局查覺有誤,向某甲追討時,某甲即拒絕返還
所領之錢。問某甲所為是否構成犯罪?
討論意見:甲說:按刑法上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行
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或以此得財產上不法利
益,始能構成,且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
而使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本件依誠信原則及社會交易上習慣
,應認某甲有通知真實之義務,是某甲明知非屬其所有之款項,利
用郵局作業之錯誤,仍予提領該款項,並拒不返還,顯有不法所有
意圖,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名。
乙說:某甲既明知該款項,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其
帳戶內,非屬其所有,仍持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即提款機予以提
領,並拒不返還,是某甲所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
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名。
丙說:該款項既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某甲帳戶內,
雖非屬某甲所有,但既已登入其帳戶內,即屬其所持有中,某甲予
以提領,嗣後並拒不返還,顯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某甲所
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名。
丁說:該款項係郵局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作業錯誤所誤匯入某甲帳戶內,郵
局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僅係喪失其持有狀態,某甲予以提領,嗣
後並拒不返還,某甲所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
罪名。
戊說:按欺罔行為,兼及積極欺騙行為與消極之利用他人錯誤行為,惟消
極之詐欺,須以違背通知真實之義務,始足充之,本件某甲對於郵
局誤將他人匯款登入其帳戶之錯誤行為,並無告知義務,是以某甲
之提領其帳戶內非屬其所有款項之行為,既未積極施詐,又無違背
通知真實義務,顯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另存入某甲帳戶內之
該款項,因某甲與郵局間有﹁消費寄託﹂關係,某甲僅有請求郵局
給付其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在提領前並未實際持有帳戶內之該款項
,自亦無變易持有為所有之可言。從而,某甲明知非屬其所有之款
項仍予提領之行為,應僅係民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尚難認構成犯
罪。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多數採甲說。
研討結果:經付表決結果:
甲說:二十四票。
乙說:十一票。
丁說:八票。
戊說:三十七票。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
提案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上面結論最後是採戊 無罪
研討會是明知有誤照領照拿
題目是領的時候不知有誤 之後才拿
基於舉重明輕 似乎題目應該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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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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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8-15T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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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13-08-24T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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