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馬公工讀生 - 工讀生
By Kelly
at 2017-08-02T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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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本人同意並願意遵守現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條款、本站各級規定、本板所有規範,
本人願意為本文內容負責,並保証本文內容皆詳盡屬實,若違反相關規範,願受處分。
提醒:以上兩行文字不得刪除修改,誤刪者請至本板板規第37條複製範本。
各項★除有特別規定外均為必填項目,應詳實填寫,不得模糊籠統。
非必填項目亦應保留預設格式中之項目不得刪除。
各欄位灰色括號內文字為範本,使用者可自行刪除。
範本僅供參考,實際以各項規定為準。
在本板徵求保母、托嬰、陪玩、幼保、救生員、游泳教練、看護、護理師等,
或其它需專業執照方可執業之工作者,雇主應自行審核資格,避免發生憾事。
於本板徵才所衍生的任何損害,由使用者自負責任,本站與本板不負任何責任。
以上提醒文字看完後得以Ctrl+Y刪除之。
本文僅授權發表於PTT實業坊,未經同意不得轉載至其它網站,本人保留一切訴訟權。
★《工作期間》
(每週工時不得逾六日、應依法提供例假、補休)
工作日期:8/3(明確起訖日期,或以當天、短期、長期等表示)
排班方式:(每週或每月工作日,得以休息日表示,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
每日工作時間:10:00-18:00(明確起訖時間,多班制需載明各班別起訖時間)
每日休息時間︰吃飯時間30分鐘(連續工作4小時應給予30分鐘以上休息時間,未填者
視為依法規定)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有計薪有供餐(應分項填寫,未填者視為皆有)
★《工作待遇》
(法定最低工資為每小時新台幣133元,日薪、按件計酬換算時薪不得低於上開標準)
平常日工資:150/hr(應以時薪或日薪表示,按件計酬者應註明常人每件所需工時)
國定假日工資:(應為上開約定之2倍以上並補休,未填者視為依法規定)
延長工時工資:(前2小時應為上開約定之1.33倍、後2小時1.66倍,未填者視為依法規定)
勞健保、勞退︰依法規定投保、提撥(不得刪除或變更此項)
工資發放日:當日現領(明確工資發放日,不得僅為每週發放、每月發放,未填者視為
現領)
★《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應填寫完整地址、勞務內容應詳盡、確實填寫,不得模稜兩可)
工作地點︰馬公市東文里東文澳179之78號(搭棚)(工作場所之地址,得與單位登記地址
不同)
勞務內容︰幫忙排鞋子.整理商品(應詳實填寫)
★《事業登記資料》
(應填單位登記之完整名稱、完整地址)
單位名稱:潔亞服飾(應填全名)
單位地址: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西路45號(應填完整地址)
★《聯絡資訊》
(正確姓氏稱謂範例如下:)
(張三、張先生、張小姐、張老師、張教授、張醫師、張律師、張經理)
(Chang, San、San Chang、Mr. Chang、Ms. Chang、Dr. Chang、Prof. Chang)
聯絡人姓氏稱謂︰蘇先生(姓氏與稱謂,不得以代號、假名表示)
聯絡方式︰0919-965-825(僅得為 站內信、電子郵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 之其
中一項以上)
是否回覆報名者:只回錄取者(應填 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 之其中一項)
◎《其他資訊》
(非特殊事由不得限定工作能力以外之徵才條件,受訓期間有勞務行為者應正常給薪)
需求人數:3人(應填明確人數或一定人數範圍)
通知方式:直接電話聯絡
面試時間:
受訓時間:
截止時間:徵滿為止
強烈建議雇主在徵到人後,修改標題註明「已徵得」或其同義詞,體諒勞工心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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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工時不得逾六日、應依法提供例假、補休)
工作日期:8/3(明確起訖日期,或以當天、短期、長期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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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工作時間:10:00-18:00(明確起訖時間,多班制需載明各班別起訖時間)
每日休息時間︰吃飯時間30分鐘(連續工作4小時應給予30分鐘以上休息時間,未填者
視為依法規定)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有計薪有供餐(應分項填寫,未填者視為皆有)
★《工作待遇》
(法定最低工資為每小時新台幣133元,日薪、按件計酬換算時薪不得低於上開標準)
平常日工資:150/hr(應以時薪或日薪表示,按件計酬者應註明常人每件所需工時)
國定假日工資:(應為上開約定之2倍以上並補休,未填者視為依法規定)
延長工時工資:(前2小時應為上開約定之1.33倍、後2小時1.66倍,未填者視為依法規定)
勞健保、勞退︰依法規定投保、提撥(不得刪除或變更此項)
工資發放日:當日現領(明確工資發放日,不得僅為每週發放、每月發放,未填者視為
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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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馬公市東文里東文澳179之78號(搭棚)(工作場所之地址,得與單位登記地址
不同)
勞務內容︰幫忙排鞋子.整理商品(應詳實填寫)
★《事業登記資料》
(應填單位登記之完整名稱、完整地址)
單位名稱:潔亞服飾(應填全名)
單位地址: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西路45號(應填完整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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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姓氏稱謂範例如下:)
(張三、張先生、張小姐、張老師、張教授、張醫師、張律師、張經理)
(Chang, San、San Chang、Mr. Chang、Ms. Chang、Dr. Chang、Prof. Chang)
聯絡人姓氏稱謂︰蘇先生(姓氏與稱謂,不得以代號、假名表示)
聯絡方式︰0919-965-825(僅得為 站內信、電子郵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 之其
中一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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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方式:直接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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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建議雇主在徵到人後,修改標題註明「已徵得」或其同義詞,體諒勞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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