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2醫療費用糾紛 - 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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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在8/27晚上掛急診馬上安排開刀,那時醫院有拿一些文件讓家屬簽名
有張具有爭議性的是"病房費的問題"
那時護士有拿一張病房自費單讓我們簽名
但當時是說如果沒健保床才要自費1200改成雙人房
但我爸從開刀房到加護病房直到普通病房都未轉到雙人房
昨天出院繳費才知當時簽名的那張雙人房也算進去
但我們從頭到尾都沒睡雙人房呀!
院方一直坳說我們有同意繳1200雙人房費用
雖然當時有簽
但是否要依據我們有無入住再來收費才合理

請問
這樣的費用糾紛,我們要怎樣申訴,討回這筆不該繳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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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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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avatarGary2013-09-14
您好  非常抱歉,看到您這個案子可能太晚了,不知道還能不能趕上上訴期。這個案子存在重大疑點,一定要上訴。  1、B的維修行為如果是你們同意,視為幫工,要賠償。如果你們不同意,視為個人行為,連無因管理都算不上,不需要賠,收集相關證據吧。  2、開庭時你們沒有到場,也就是公告送達,仔細研究一下,是否公告送達本身有問題,如果有,程序不合法。  3、凍結退休金賬號沒有理由。  退休金與工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錯誤地認為,養老金就是退休工資,是工資的一種。實際上,工資是基於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貨幣報酬。而退休養老金,又稱年金,即退休人員依法領取的生活費用。實質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后所享受的一種社會保險待遇,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根據勞部發[1994]489號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由於勞動者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扣勞動者工資,而非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另外,依據《勞動法》第73條「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勞動部在對原河南省勞動廳《關於職工在職期間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在其退休后能否以扣發退休金補償損失的請示》的復函規定:「企業不能強行扣發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以補償該退休人員在職期間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在勞社廳[1999]13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復函》規定,關於職工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在退休后如何賠償的問題,應通過有關法律程序解決。  4、關於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能否協助法院扣發退休職工養老金抵償經濟賠償的問題。  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划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法定職能,因此,沒有協助扣發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義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0]27號)中也作出了相關的明確規定。  5、您的子女應該已經是成人了,即使敗訴,也無需承擔您所造成的損失。  6、如果您只有一套住所,不能被查封拍賣。  7、即使您支付了所有費用,您可以根據責任,再找A進行索賠。  之所以寫了這麼多,覺得您這個案子太怨了,怎麼能這樣哪,咱畢竟還是法治社會呀,哎,我無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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