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有限公司擬與丁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以資增強競爭能力。丙有限公司經
全體股東決議同意合併,丁股份有限
公司經代表股份總數五分之四股東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之決議
同意合併。丁公司股東戊於股東會中
曾以書面反對合併且未參與表決。
請問戊是否可以要求丁公司收買其股份?
高點邱律師解答是如果丁公司是存續公司
則戊無法主張股份收買請求權
可是我看公司法第317條並沒有這樣的限制
而且翻了教科書也沒有特別提存續公司
股東不得主張股份收買請求權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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