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年司法官公司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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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有限公司擬與丁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以資增強競爭能力。丙有限公司經

全體股東決議同意合併,丁股份有限

公司經代表股份總數五分之四股東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之決議

同意合併。丁公司股東戊於股東會中

曾以書面反對合併且未參與表決。

請問戊是否可以要求丁公司收買其股份?

高點邱律師解答是如果丁公司是存續公司

則戊無法主張股份收買請求權

可是我看公司法第317條並沒有這樣的限制

而且翻了教科書也沒有特別提存續公司

股東不得主張股份收買請求權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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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10-15
雖然我不懂公司法 但是看到83年的 直覺就是 修法了....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4-10-16
不是這個問題
Eartha avatarEartha2014-10-17
丁公司一定是存續公司!合併存續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Megan avatarMegan2014-10-17
我非法律系故不清楚是否有老師有獨特見解.但若照字面上文義
戊若符合要件是可以提少數股份收買請求權
Ursula avatarUrsula2014-10-17
如有誤請不吝賜正
Ida avatarIda2014-10-21
我覺得這答案怪怪的,除非有學說或經濟部見解特別排除
Tracy avatarTracy2014-10-24
不然用316-2V跟317體系解釋,宜317為原則,不區分存續消滅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4-10-25
316-2V例外於存續公司為控制公司時,排除存續公司的股東收買
Emily avatarEmily2014-10-27
感謝大家
應該是答案有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