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地特 刑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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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在某甲家中飲酒,甲雖知乙已經酒醉,卻未加勸阻任憑乙駕駛轎車離去,
不久乙即因撞及安全島而翻車死亡。試問甲對乙的死亡是否應負不純正不作
為之過失致死刑責?

考點應該是甲有沒有保證人地位
有一個版本是說"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理論"ꄊ甲約乙吃飯,並不違反任何義務,不符合危險前行為
無罪


另外一解為
客觀上,甲未勸阻酒醉的乙駕車之行為,乃放任既存風險持續之行為,屬不作為,
需通過保證人地位始可論罪。
1. 依題意,兩人亦非密切生活關係或危險共同體。甲也非事實上承擔義務之人,
且無監督者保證之適用。
2. 平日好友相約飲酒本難謂危險前行為,然本題中,乙於甲家中飲酒,
甲是否能論以場所管理者之保證人地位,殊堪研求。
又,若甲家中已無旁人,則甲事實上成為唯一可阻止死亡結果發生之最後人選,
具排他支配性,若因此肯定其危險前行為(僅聚集二人,而非另有旁人)
之保證人地位,則甲具勸阻之作為義務,其不作為具有刑法上可罰性。
依刑法第15條,具作為義務者,能防止而不防止,與因積極作為發生結果者同。

兩個看起來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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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5-03-14
第一說是學說跟很早期法務部的看法(24年7月決議)
Yuri avatarYuri2015-03-18
法務部在該決議說了防止義務是以法有明文規定為限
Gary avatarGary2015-03-22
然後到了31年上2324號擴張到"法之精神有防止義務"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03-23
所以甲在這題中,以現在實務見解,是已經有保證人地位
Emma avatarEmma2015-03-26
了嗎??甲邀乙到家中喝酒,本來已就有可能喝掛,而離去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03-27
時有發生一定危險的可能性了吧?!以這個案例來看,還不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04-01
算是有危險前行為嗎??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04-06
看你的危險前行為是採因果說還是義務說
Steve avatarSteve2015-04-10
因果說的結論是,甲邀約乙喝酒且已知他酒醉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5-04-14
且乙酒醉跟甲邀約喝有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
這樣就有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義務
Zora avatarZora2015-04-17
義務說就是法務部很早很早說的那個防止義務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5-04-21
違反義務才構成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義務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04-25
83年法務部另有新見解已經推翻了因果說
Olive avatarOlive2015-04-29
認為「甲明知乙酒醉不能駕車,惟並非即表示甲有能力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04-30
阻止乙駕車」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5-05-03
針對這個見解 我參考書上的解釋是
Edwina avatarEdwina2015-05-05
「甲主觀上既未必有能力阻止,即不能遽論以過失罪責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05-07
」,我會看成是以違反義務說為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