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和平公司於 2010 年 1 月 1 日向台灣科學園區承租廠房及其用地,租期十年,不
附優惠承購權,租期屆滿須返還不動產給台灣科學園區。廠房及其用地於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公平價值為$145,000,000,其中土地之公平價值為$20,000,000。廠房
估計耐用年限為 20 年,殘值$15,000,000。租約載明和平公司應負擔與不動產所
有權有關之支出,並於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0,000,000。和平公司採直線法計提折
舊,增額借款利率為 10%。台灣科學園區之隱含利率無由得知。
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為什麼再算MLP現值時, 無須考慮題目中殘值一千五百萬?
我知道要判斷土地價值是否重大(>25%), 本題為不重大, 視為單項資產建築物
是因為此關係, 所以不能只考慮房屋之殘值??
(當初我以為是保證殘值就加進去算MLP現值...)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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