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加值型營業人)銷售房地產一筆給乙公司,總價5000萬元(不含稅)
未分別載明價款,其中該土地公告現值為6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400萬元,
下列何者正確?
答案為:d.房屋銷售額為2000萬元,應開立發票,稅額為100萬元
但我的疑問是
100.6.22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1條修正後
計算公式整個大改變
照新的公式來求解
算法 則是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5000萬 x (400萬 x 1.05)/(600萬 +400萬 x 1.05)
=2059萬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2059萬/1.05=1961萬
營業稅額=1961萬 x 0.05=98.05萬
答案就會完全不一樣了
想請問
今年考會計師的話
是要用新修正的法條來計算嗎?
還是用原本的法條算就好了?
謝謝
--
未分別載明價款,其中該土地公告現值為6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400萬元,
下列何者正確?
答案為:d.房屋銷售額為2000萬元,應開立發票,稅額為100萬元
但我的疑問是
100.6.22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1條修正後
計算公式整個大改變
照新的公式來求解
算法 則是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5000萬 x (400萬 x 1.05)/(600萬 +400萬 x 1.05)
=2059萬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2059萬/1.05=1961萬
營業稅額=1961萬 x 0.05=98.05萬
答案就會完全不一樣了
想請問
今年考會計師的話
是要用新修正的法條來計算嗎?
還是用原本的法條算就好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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