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地特三等民法試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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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丙,丙年19歲。甲弟為丁,丁年40歲,丁妻為戊,戊
年36歲。甲於民國(下同)96年6月死亡,丁戊欲收養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收養為無效,因戊之年齡未長於丙20歲以上之要件
(B)該收養為無效,因丁與丙係屬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C)該收養為無效,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D)丁戊收養丙應得乙之同意
考選部的答案是(D), 請問一下各位為什麼(B)的答案不行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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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1-07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不能收養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3-01-10
C也不用懷疑,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就能收養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01-11
請問(B)的答案如果改成"....之六親等旁系血親"
這樣的話,(B)是不是就正確了呢?
Connor avatarConnor2013-01-12
不對,至少要七親等或六親等輩分相當,才可以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1-12
六親等以內包括六親等,所以至少要七親等
Ula avatarUla2013-01-16
謝謝R大的解釋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01-16
我個人覺得(B)錯應該是可以收養而且丁丙的輩分應該是"相當"
Selena avatarSelena2013-01-19
B的論述三親等是正確的,同樓上,B錯在兩人輩份應屬相當
Xanthe avatarXanthe2013-01-20
題目的論述還是要再想仔細點,B錯在"輩分不相當"這句話
Liam avatarLiam2013-01-21
六親等以內要輩分相當才能收養,所以B的論述是錯的
Dinah avatarDinah2013-01-24
B要改成 因丁與丙係屬輩分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收養為有
效,這樣才是對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