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台北公司持有台中公司80%股權。2008年間台北公司銷貨給台中公司,年底未實現毛利
$20,000,所得稅率25%,台北公司對投資採完全權益法。若台北公司所得稅費用為
$450,000,則台北公司2008年的課稅所得為何?
【答案】:
考選部答案為D:$2,000,000, 但名師給的答案是$1,800,000
【想法】:
我覺得應該是1,800,000元,
因為就合併損益表而言,才有未實現毛利產生的DTA$50,000
就個別公司財報而言是沒有的~
而題目是問台北公司的課稅所得,所以不是應該直接把45萬除以0.25=1,800,000嗎?
不知道是不是我哪邊觀念錯誤了,煩請大家指教,非常謝謝!
【來源】:
99年會計師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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