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99三等地特民法-收養 - 考試Michael · 2013-02-2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丙19歲,甲之弟丁40歲,丁之妻戊36歲。甲於民國96年6月死亡 ,丁戊欲收養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收養無效,因戊之年紀未長於丙20歲以上之要件。 B)該收養無效,因丁與丙系屬於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C)該收養無效,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D)丁戊收養丙應得乙之同意 Ans:D 疑問:民法1073之一第三項是旁系血親六親等,且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所以我選B ? 請問想法那裡錯了呢? 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Ula2013-02-26丁與丙系屬於輩分"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Sierra Rose2013-03-02輩分不相當的意思是 外甥收養叔叔 輩分不相當 好像是這樣晚輩收養長輩做養子Elma2013-03-07那晚輩年紀比長輩大的情況呢?Selena2013-03-09是輩分,不要跟年齡混為一談Elvira2013-03-12謝謝解惑!!Related Posts刑法結合犯的寫法今年土木類的考試有哪些?導遊、領隊考試測驗網站今年普考增額錄取人數將可大量增加學習式v.s攻略式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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