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三等地特民法-收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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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丙19歲,甲之弟丁40歲,丁之妻戊36歲。甲於民國96年6月死亡
,丁戊欲收養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收養無效,因戊之年紀未長於丙20歲以上之要件。
B)該收養無效,因丁與丙系屬於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C)該收養無效,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D)丁戊收養丙應得乙之同意

Ans:D
疑問:民法1073之一第三項是旁系血親六親等,且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所以我選B ? 請問想法那裡錯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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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la avatarUla2013-02-26
丁與丙系屬於輩分"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3-03-02
輩分不相當的意思是 外甥收養叔叔 輩分不相當 好像是這樣
晚輩收養長輩做養子
Elma avatarElma2013-03-07
那晚輩年紀比長輩大的情況呢?
Selena avatarSelena2013-03-09
是輩分,不要跟年齡混為一談
Elvira avatarElvira2013-03-12
謝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