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三等地特民法-收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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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輩分'並非年齡,
不要混為一談

※ 引述《zero1234 (zero)》之銘言:
: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丙19歲,甲之弟丁40歲,丁之妻戊36歲。甲於民國96年6月死亡
: ,丁戊欲收養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該收養無效,因戊之年紀未長於丙20歲以上之要件。
: B)該收養無效,因丁與丙系屬於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 C)該收養無效,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 D)丁戊收養丙應得乙之同意
: Ans:D
: 疑問:民法1073之一第三項是旁系血親六親等,且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 所以我選B ? 請問想法那裡錯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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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e avatarOlive2013-02-24
我個人見解,錯的部份在於是可以收養,因為J、戍和
Doris avatarDoris2013-02-27
丙輩分不相當,收養是可以成立的,如果有錯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