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的問題,麻請各位大大解答指教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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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3-02-21T22:5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123647 (K將)》之銘言:
: ※ 引述《hom2012 (隨緣)》之銘言:
: : A、B、C三人有一筆所有權「共有土地」,
: : 其中A未經B、C同意,在共有土地上種植高價格的農作物,
: : B、C在「民法、刑法」上能主張何種權利?
: : 如:
: : 1.民法侵權A是否成立? A成立刑法侵占?
: : 2.是否能主張拆除農作物?若B、C自行拆除農作物,是否有違法的問題?
: : 3.除了侵權、侵佔,還會涉及民刑法上那幾條相關規定?
: 回答民法的部份,
: 之前上課老師說,
: 通說來說共有未特別說明一般指分別共有居多,
: 1.民818: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
: 用收益之權。
: 然而使用收益以不能影響他共有人使用共有土地為限,
: 如果b c 認為a種植作物的行為影響到他們使用土地,
: 那侵權行為是成立的
: 2.
: bc 不得自行拆除農作物,
: 因有作物收取權利人為a,
: bc 應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物上請求權
: 請求a回復土地
: 3.題意看起來民法的部份我只想到這些
: 有錯請鞭小力一點XD


各位大大晚安 小弟解法如下:


1.農作物所有權:

該作物依民法第66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 尚未分離者

為該不動產之部份 故該作物雖原為 a 所種植 但未與系爭土地分離前

應視為系爭土地之部分 ""在無特約排除之情況下"" abc共有該筆作物

2.bc之主張:

(1) 收益權:

依民法818條規定 各共有人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按其應有部分 對於

共有物之全部 有使用收益之權 復依民法第766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

於分離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故bc已如前述 共有該筆

作物 遂均有權按其應有部分 收取該天然孳息

(2) 物上請求權:

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 故a未在

bc之允許或承認下種植該筆作物 bc 若認定該筆作物將妨害系爭土地 bc得請求a

除去該筆作物 如有損害 bc得依民法第184條向a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小弟沒念過 望版上高手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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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3-02-26T01:44
小弟僅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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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13-02-21T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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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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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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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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