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北大民事、財經組第四題 - 考試
By Tristan Cohan
at 2014-11-04T11:36
at 2014-11-04T11:3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銘言:
: 某甲向某乙借款新台幣500 萬元,以丙所有價值新台幣1500 萬元之房屋設
: 定抵押權與乙,乙並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向丁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500
: 萬元新台幣之火災保險,以乙為被保險人。後因戊之過失造成火災,使該
: 房屋損失新台幣三百萬元。試問:
: (一)乙可否以該房屋向丁保險公司投保?
: (二)如該保險契約成立,丁公司就本案之事實應給付與乙多少之保險金?
: 其理由何在?
: (三)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保險法之規定可行使何種請求權?可對於
: 何人行使?其範圍如何?
: 【99 北大法研所(民事法學、財經法學組)】
: 有疑惑的在於第三小題,
: 保成廖毅《保險法-攻》(二版)和保成出的《法研所試題解析》答案不一樣
: 廖毅是說得對甲行使保險代位:
: 「(前略)
: 2.本例中,因為被保險人乙僅為抵押權人,而非所有權人,基於抵押權之特性
: (民法§860 參照),當抵押物的殘值(剩餘價值)尚大於抵押權所擔保之
: 債權總額時,尚無法認定有「抵押權」被侵害之情形,本例該抵押房屋之殘
: 值仍有新台幣 1200 萬元,仍足以擔保新台幣 500萬元之借款債權,故如前
: 所述,乙絕對無法對戊主張「抵押權」被侵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民法§184前段參照),因而丁公司也無法對戊主張保險人之代位權。
: 3.惟於本例中,被保險人乙對於甲有新台幣 500萬元之借款債權,而且有擔保
: 物權以資擔保,該擔保物權包括對於丙之毀損房屋有「抵押權」,以及就丙
: 對戊得主張之「所有權」被侵害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債權職權」
: (§881 I、II、IV 參照)。
: 4.故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應該可以類推適用保險法第 53 條之規定,向甲
: 請求給付 500萬元借款債權中之 100萬元。(後略)」
: 然而保成另外出的法研所試題解析是說得對戊行使:
: 「2.(前略)本題中,如依前述實務見解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被保險人乙之
: 抵押權可能因為第三人戊放火而受到侵害,故保險人丁於給付保險金之後,
: 得代位乙對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100萬元。」
: 個人認為對戊請求為妥,因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100萬元予乙(採英美法系說),
: 而這 100萬元應為補償乙 100萬元之保險利益之損失,而保險利益即為乙對保險
: 標的物即該屋之利害關係,亦即乙對於該屋之抵押權,因戊毀損保險標的物而使
: 乙受有損失,故應對戊請求。
:
今天因戊的過失造成丙的房屋受有價值300萬的損失,故戊僅就300萬元的範圍負損害賠償
責任。如果你認為丙受有300萬的所有權損害,然後抵押權人乙又受有100萬的抵押權損失
,可是明明該房屋就只受有300萬的損失阿?這樣有點奇怪。我不太知道他們第二小題怎麼
解,我個人認為乙的抵押權沒有受到損害,所以乙不得向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為
如果可以請求的話,會造成丙只能向戊主張200萬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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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甲向某乙借款新台幣500 萬元,以丙所有價值新台幣1500 萬元之房屋設
: 定抵押權與乙,乙並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向丁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500
: 萬元新台幣之火災保險,以乙為被保險人。後因戊之過失造成火災,使該
: 房屋損失新台幣三百萬元。試問:
: (一)乙可否以該房屋向丁保險公司投保?
: (二)如該保險契約成立,丁公司就本案之事實應給付與乙多少之保險金?
: 其理由何在?
: (三)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保險法之規定可行使何種請求權?可對於
: 何人行使?其範圍如何?
: 【99 北大法研所(民事法學、財經法學組)】
: 有疑惑的在於第三小題,
: 保成廖毅《保險法-攻》(二版)和保成出的《法研所試題解析》答案不一樣
: 廖毅是說得對甲行使保險代位:
: 「(前略)
: 2.本例中,因為被保險人乙僅為抵押權人,而非所有權人,基於抵押權之特性
: (民法§860 參照),當抵押物的殘值(剩餘價值)尚大於抵押權所擔保之
: 債權總額時,尚無法認定有「抵押權」被侵害之情形,本例該抵押房屋之殘
: 值仍有新台幣 1200 萬元,仍足以擔保新台幣 500萬元之借款債權,故如前
: 所述,乙絕對無法對戊主張「抵押權」被侵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民法§184前段參照),因而丁公司也無法對戊主張保險人之代位權。
: 3.惟於本例中,被保險人乙對於甲有新台幣 500萬元之借款債權,而且有擔保
: 物權以資擔保,該擔保物權包括對於丙之毀損房屋有「抵押權」,以及就丙
: 對戊得主張之「所有權」被侵害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債權職權」
: (§881 I、II、IV 參照)。
: 4.故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應該可以類推適用保險法第 53 條之規定,向甲
: 請求給付 500萬元借款債權中之 100萬元。(後略)」
: 然而保成另外出的法研所試題解析是說得對戊行使:
: 「2.(前略)本題中,如依前述實務見解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被保險人乙之
: 抵押權可能因為第三人戊放火而受到侵害,故保險人丁於給付保險金之後,
: 得代位乙對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100萬元。」
: 個人認為對戊請求為妥,因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100萬元予乙(採英美法系說),
: 而這 100萬元應為補償乙 100萬元之保險利益之損失,而保險利益即為乙對保險
: 標的物即該屋之利害關係,亦即乙對於該屋之抵押權,因戊毀損保險標的物而使
: 乙受有損失,故應對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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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因戊的過失造成丙的房屋受有價值300萬的損失,故戊僅就300萬元的範圍負損害賠償
責任。如果你認為丙受有300萬的所有權損害,然後抵押權人乙又受有100萬的抵押權損失
,可是明明該房屋就只受有300萬的損失阿?這樣有點奇怪。我不太知道他們第二小題怎麼
解,我個人認為乙的抵押權沒有受到損害,所以乙不得向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為
如果可以請求的話,會造成丙只能向戊主張200萬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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