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北大民事、財經組第四題 - 考試
By Agatha
at 2014-11-07T11:00
at 2014-11-07T11:0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銘言:
: 某甲向某乙借款新台幣500 萬元,以丙所有價值新台幣1500 萬元之房屋設
: 定抵押權與乙,乙並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向丁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500
: 萬元新台幣之火災保險,以乙為被保險人。後因戊之過失造成火災,使該
: 房屋損失新台幣三百萬元。試問:
: (一)乙可否以該房屋向丁保險公司投保?
: (二)如該保險契約成立,丁公司就本案之事實應給付與乙多少之保險金?
: 其理由何在?
: (三)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保險法之規定可行使何種請求權?可對於
: 何人行使?其範圍如何?
: 【99 北大法研所(民事法學、財經法學組)】
: 有疑惑的在於第三小題,
: 保成廖毅《保險法-攻》(二版)和保成出的《法研所試題解析》答案不一樣
: 廖毅是說得對甲行使保險代位:
: 「(前略)
: 2.本例中,因為被保險人乙僅為抵押權人,而非所有權人,基於抵押權之特性
: (民法§860 參照),當抵押物的殘值(剩餘價值)尚大於抵押權所擔保之
: 債權總額時,尚無法認定有「抵押權」被侵害之情形,本例該抵押房屋之殘
: 值仍有新台幣 1200 萬元,仍足以擔保新台幣 500萬元之借款債權,故如前
: 所述,乙絕對無法對戊主張「抵押權」被侵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民法§184前段參照),因而丁公司也無法對戊主張保險人之代位權。
: 3.惟於本例中,被保險人乙對於甲有新台幣 500萬元之借款債權,而且有擔保
: 物權以資擔保,該擔保物權包括對於丙之毀損房屋有「抵押權」,以及就丙
: 對戊得主張之「所有權」被侵害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債權職權」
: (§881 I、II、IV 參照)。
: 4.故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應該可以類推適用保險法第 53 條之規定,向甲
: 請求給付 500萬元借款債權中之 100萬元。(後略)」
: 然而保成另外出的法研所試題解析是說得對戊行使:
: 「2.(前略)本題中,如依前述實務見解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被保險人乙之
: 抵押權可能因為第三人戊放火而受到侵害,故保險人丁於給付保險金之後,
: 得代位乙對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100萬元。」
: 個人認為對戊請求為妥,因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100萬元予乙(採英美法系說),
: 而這 100萬元應為補償乙 100萬元之保險利益之損失,而保險利益即為乙對保險
: 標的物即該屋之利害關係,亦即乙對於該屋之抵押權,因戊毀損保險標的物而使
: 乙受有損失,故應對戊請求。
: 而廖毅於第二小題亦從多數見解認為保險人應給付 100萬元予乙,則應無理由再
: 採大陸法系說法於第三小題認為「尚無法認定有『抵押權』被侵害之情形」,否
: 則根本不須在第二小題認為保險人應給付 100萬元予乙。
: 板上大大有其他想法嗎?
: TIA!
我昨晚再聽了廖毅講這邊的內容 第三小題好像沒有講 是不是在之後保險代位
的課程有再提到 就要找一下
我昨晚有點寫錯 學稔海青寫法 跟廖毅比較像
基本上就是 架構在保險法53條代位成立要件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
請求權
本題是因為第三人戊對抵押人的侵權行為非對被保險人乙
(海青這邊的解題 被保險人雖有民法881 I但書
物上代位,但外觀並因抵押物滅失而受損,無法向侵權行為人戊 直接主張
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此也不符合 保險代位的要件)
再來這部分 廖毅 師 和海青解法不太一樣
廖毅 師:雖然不能直接適用保險法53條 但是在丁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乙
後,為防止被保險人乙 不當得利,應類推適用保險法53條
請求被保險人乙對甲的借貸債權 於保險人丁給付後,讓與給保險人丁
向甲請求
海青 :丁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給被保險人乙後,依民法218-1向乙主張讓與對甲的債權
...........................................................................
再來這邊想法類似 基於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乙讓與對甲的部分債權
丁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乙 對於甲的債權皆得行使擔保物權優先受償
其包含對丙之房屋有抵押權 和丙對侵權行為人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債權質權
......
召喚 SINKSINK 大 出來 @@
--
: 某甲向某乙借款新台幣500 萬元,以丙所有價值新台幣1500 萬元之房屋設
: 定抵押權與乙,乙並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向丁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500
: 萬元新台幣之火災保險,以乙為被保險人。後因戊之過失造成火災,使該
: 房屋損失新台幣三百萬元。試問:
: (一)乙可否以該房屋向丁保險公司投保?
: (二)如該保險契約成立,丁公司就本案之事實應給付與乙多少之保險金?
: 其理由何在?
: (三)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保險法之規定可行使何種請求權?可對於
: 何人行使?其範圍如何?
: 【99 北大法研所(民事法學、財經法學組)】
: 有疑惑的在於第三小題,
: 保成廖毅《保險法-攻》(二版)和保成出的《法研所試題解析》答案不一樣
: 廖毅是說得對甲行使保險代位:
: 「(前略)
: 2.本例中,因為被保險人乙僅為抵押權人,而非所有權人,基於抵押權之特性
: (民法§860 參照),當抵押物的殘值(剩餘價值)尚大於抵押權所擔保之
: 債權總額時,尚無法認定有「抵押權」被侵害之情形,本例該抵押房屋之殘
: 值仍有新台幣 1200 萬元,仍足以擔保新台幣 500萬元之借款債權,故如前
: 所述,乙絕對無法對戊主張「抵押權」被侵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民法§184前段參照),因而丁公司也無法對戊主張保險人之代位權。
: 3.惟於本例中,被保險人乙對於甲有新台幣 500萬元之借款債權,而且有擔保
: 物權以資擔保,該擔保物權包括對於丙之毀損房屋有「抵押權」,以及就丙
: 對戊得主張之「所有權」被侵害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債權職權」
: (§881 I、II、IV 參照)。
: 4.故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應該可以類推適用保險法第 53 條之規定,向甲
: 請求給付 500萬元借款債權中之 100萬元。(後略)」
: 然而保成另外出的法研所試題解析是說得對戊行使:
: 「2.(前略)本題中,如依前述實務見解丁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被保險人乙之
: 抵押權可能因為第三人戊放火而受到侵害,故保險人丁於給付保險金之後,
: 得代位乙對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100萬元。」
: 個人認為對戊請求為妥,因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100萬元予乙(採英美法系說),
: 而這 100萬元應為補償乙 100萬元之保險利益之損失,而保險利益即為乙對保險
: 標的物即該屋之利害關係,亦即乙對於該屋之抵押權,因戊毀損保險標的物而使
: 乙受有損失,故應對戊請求。
: 而廖毅於第二小題亦從多數見解認為保險人應給付 100萬元予乙,則應無理由再
: 採大陸法系說法於第三小題認為「尚無法認定有『抵押權』被侵害之情形」,否
: 則根本不須在第二小題認為保險人應給付 100萬元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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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A!
我昨晚再聽了廖毅講這邊的內容 第三小題好像沒有講 是不是在之後保險代位
的課程有再提到 就要找一下
我昨晚有點寫錯 學稔海青寫法 跟廖毅比較像
基本上就是 架構在保險法53條代位成立要件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
請求權
本題是因為第三人戊對抵押人的侵權行為非對被保險人乙
(海青這邊的解題 被保險人雖有民法881 I但書
物上代位,但外觀並因抵押物滅失而受損,無法向侵權行為人戊 直接主張
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此也不符合 保險代位的要件)
再來這部分 廖毅 師 和海青解法不太一樣
廖毅 師:雖然不能直接適用保險法53條 但是在丁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乙
後,為防止被保險人乙 不當得利,應類推適用保險法53條
請求被保險人乙對甲的借貸債權 於保險人丁給付後,讓與給保險人丁
向甲請求
海青 :丁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給被保險人乙後,依民法218-1向乙主張讓與對甲的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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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乙 對於甲的債權皆得行使擔保物權優先受償
其包含對丙之房屋有抵押權 和丙對侵權行為人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債權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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