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地特三等財稅行政-民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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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為夫妻 有一子為丙 丙年 19 歲

甲弟為丁 丁年 40 歲 丁妻為戊 戊年 36 歲

甲於民國 96 年 6 月死亡 丁戊欲收養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收養為無效 因戊之年齡未長於丙 20 歲以上之要件

(B)該收養為無效 因丁與丙係屬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C)該收養為無效 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D)丁戊收養丙應得乙之同意

答案是D

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 且輩分不相等者不得收養

丁是丙的旁系血親三親等 而且輩分不相當

請問為什麼可以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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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a avatarIna2015-03-23
因為輩分相當
Damian avatarDamian2015-03-25
丁大丙ㄧ輩 輩份相當
Emma avatarEmma2015-03-26
洪仲丘就是ㄧ例
Freda avatarFreda2015-03-31
大一輩是輩分相當?那要大兩輩以上才算是輩分不相當嗎
Yuri avatarYuri2015-04-01
相當的意思不是相同,而是當得起那樣的輩份關係...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5-04-02
輩分相當的意思就是差一代啦
Linda avatarLinda2015-04-05
輩分相當就是他們在輩分關係適宜的意思吧?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04-07
王建民也是爸爸收養弟弟的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