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4china0113 (小胖子)》之銘言:
: [情報] 本分類為各項用於發表各種考試相關資訊、國考相關
: 新聞、大法官釋字、法律增修等等。
: Day1 普考的題目,志在高考的鄉民們
: 可以先拿來練筆,加油吧!
: http://ppt.cc/rGR1
: http://ppt.cc/5Id~
我想回這篇是因為看到下面推文有在吵到底上行文應不應該寫「辦法」
無論實務如何,依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來看: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
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文書處理手冊為什麼這麼寫呢? 就是為了應付上行文的情形 所以
上行文 並非不能寫「辦法」 而是應所寫內容變更段名
其次,沒寫辦法的人也不用擔心,因為文書處理手冊也有規定:
「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
湊成2段、3段。
所以主旨能完就沒必要寫說明 說明能沒必要寫辦法 所以實務最多二段
另外也是細項部份講愈多 作得愈累(?)
只是你覺得你寫的夠完整,但評分老師會這樣的認為嗎?
這是另一個問題 不過跟寫不寫三段就沒有關係了
通常閱卷委員會找實務界的 如果遇到有作過實務的 比較能懂二段
一般國文教授懂不懂公文應用「程式」和公文程式的實務作法 老實講 誰敢打包票?
不過我主要還是要來澄清 實務上沒有 並不代表不需要作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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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報] 本分類為各項用於發表各種考試相關資訊、國考相關
: 新聞、大法官釋字、法律增修等等。
: Day1 普考的題目,志在高考的鄉民們
: 可以先拿來練筆,加油吧!
: http://ppt.cc/rGR1
: http://ppt.cc/5Id~
我想回這篇是因為看到下面推文有在吵到底上行文應不應該寫「辦法」
無論實務如何,依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來看: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
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文書處理手冊為什麼這麼寫呢? 就是為了應付上行文的情形 所以
上行文 並非不能寫「辦法」 而是應所寫內容變更段名
其次,沒寫辦法的人也不用擔心,因為文書處理手冊也有規定:
「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
湊成2段、3段。
所以主旨能完就沒必要寫說明 說明能沒必要寫辦法 所以實務最多二段
另外也是細項部份講愈多 作得愈累(?)
只是你覺得你寫的夠完整,但評分老師會這樣的認為嗎?
這是另一個問題 不過跟寫不寫三段就沒有關係了
通常閱卷委員會找實務界的 如果遇到有作過實務的 比較能懂二段
一般國文教授懂不懂公文應用「程式」和公文程式的實務作法 老實講 誰敢打包票?
不過我主要還是要來澄清 實務上沒有 並不代表不需要作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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