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P!關於就業服務法~(20點)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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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0-02-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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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做 「新聞中的行政法」的公民報告(名稱有點長就是了)
然後我找了一則新聞:
屏東一名黃小姐,本來的工作是菱角銷售員,結果幾天前,老闆突然開除她。 莫名其妙被開除的黃小姐,這幾天心情實在很沮喪,因為老闆要她走的理由,居然是嫌她長得醜。
像黃小姐這樣的情況,其實可以到勞工局申訴,因為雇主如果真的以外貌歧視員工,就觸犯就業服務法可以罰款30到150萬元,而且工作最重要的不是美醜,而是有沒有一顆敬業的心。
問題1:說明「到勞工局申訴」是?
問題2:「觸犯就業服務法可以罰款30到150萬元」?
可是我查到的是:
第 五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 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第六十二條  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者,處新台幣 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我在網路上看見:
「像就業服務法就是行政刑法〈這是國家的法律〉,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就是行政命令〈第一條就規定本細則依就業服務法第69條規定〉。」
問題3:何為「行政刑法」?
勞請研讀法律的知識份子可以為我解惑,
簡單明瞭的告訴我答案(我不要一大篇的),真的感激不盡!!!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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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10-02-20T22:06

問題1:說明「到勞工局申訴」是?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一 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第 三 條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
第 五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第 六 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起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給予適當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問題2:「觸犯就業服務法可以罰款30到150萬元」?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十萬元罰鍰x3=30萬元〉

問題3:何為「行政刑法」?
命令: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行政規則: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
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2010-02-20 23:44:43 補充:
問題2:「觸犯就業服務法可以罰款30到150萬元」?
就業服務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第 65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事不二罰原則,為95年2月5日生效的行政罰法中之重要法理,該法第26條明定,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有關性別歧視之規定分別訂在就業服務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乃屬特別法,應該優於身為普通法的就業服務法,
所以勞工行政機關會援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做為性別歧視裁罰依據。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0-02-24T00:12
該案已是很明顯的「容貌」歧視,明顯違反就服法第5條,幹嘛一定要扯到性平法?性平法有容貌歧視這東西嗎?這還需要扯到普通法與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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