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學分班 - 考試
By Necoo
at 2005-10-14T20:23
at 2005-10-14T20:23
Table of Contents
一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正確答案:後者!)
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自明。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
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
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
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
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
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
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
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
明文件者。
二 民法只要修習總則、債總即可?(正確答案:是的!)
見「九十四年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民間公證人、不動產估計師簡章附件」自明。
(一)予以採認案例:
1.民法總則與債編總論
2.民法總則與其它編二編以上(注意:親屬、繼承二編合修只算一編)
3.債編總論與其它編二編以上(注意:親屬、繼承二編合修只算一編)
4.民法專題研究
(二)不予採認案例:
1.民法概要與民法問題研究
2.民法概要
3.民法總則與債編各論
(三)小結:
1.大學或研究所只修過民法概要,等於沒修過民法。
2.要以民法三編以上修習成績投考者,定非「民法總則與債編總論」此情。
3.修習債各,不等於任何一編。
4.用進階課程或同名課程來抵民法或刑法,是最簡便的。但課要簽的到。
如本例的民法專題研究。
(四)其它科採認案例,請參簡章的附件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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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自明。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
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
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
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
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
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
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
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
明文件者。
二 民法只要修習總則、債總即可?(正確答案:是的!)
見「九十四年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民間公證人、不動產估計師簡章附件」自明。
(一)予以採認案例:
1.民法總則與債編總論
2.民法總則與其它編二編以上(注意:親屬、繼承二編合修只算一編)
3.債編總論與其它編二編以上(注意:親屬、繼承二編合修只算一編)
4.民法專題研究
(二)不予採認案例:
1.民法概要與民法問題研究
2.民法概要
3.民法總則與債編各論
(三)小結:
1.大學或研究所只修過民法概要,等於沒修過民法。
2.要以民法三編以上修習成績投考者,定非「民法總則與債編總論」此情。
3.修習債各,不等於任何一編。
4.用進階課程或同名課程來抵民法或刑法,是最簡便的。但課要簽的到。
如本例的民法專題研究。
(四)其它科採認案例,請參簡章的附件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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