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版上各位的版友們
我本身是在補教業上班
從大一一直當工讀生後到大學畢業轉正職
到現在當工讀四年半正職一年三個月
原本當初我進公司時說的薪資跟待遇是一個月三萬(未扣勞健保)
但並沒有談到薪資結構部分
後來看轉帳薪資條是底薪22600、伙食津貼2400、職務加給5000
一個月月休六天如遇國定假日就見紅加一天
年假部分則比照勞基法
另外還有年終、生日禮金跟三節獎金
而工時則是平日班3點到10點半會扣休息半小時
而假日班是9.5小時扣休息半小時
每週會有一天提早一小時到要開會
因此算一下我一個月假設月休六天正常的工時大概剛好也是160小時出頭
但是最近公司因應一例一休的法規
因此頒布公告調整休假制度
原本的制度我一年可以休84天
現在變成一年只能休80天
因為他把休息日也拿一部分去加班
然後說要修正薪資結構的部分改成部分的名義是加班費
因此我去詢問公司有關這部分的問題
公司給我的答覆是當初談的薪資部分其實有部分是補貼月休六天比其他行業月休八天少的
兩天還多補貼兩天加班
也就是說公司認為他現在給我們的薪水已內含每月四天加班費
也因此認為我們的上班時數是比別人少的
但是越想越覺得不對
因此想上來請問大家有關這樣的說法是合理的嗎?
或是除了換工作還有什麼做法可以做嗎?
因為是手機發文,如果有排版問題煩請再提醒修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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