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與動產疑問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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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請教一下 一個有關動產與不動產的問題
證交法36-1有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要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辦法
但取得或處分資產辦法,又有分"不動產"與"設備'類

我疑問的是 若公司(非營建業),在自己土地上蓋大樓

那採購"鋼筋(材料)"就算不動產嗎??
又若公司採購"電梯工程"or"空調工程"這也算不動產嗎,還是算動產類????
這些料工費,都帳列"未完工程"會計科目項下

因為取得或處分資產辦法,不動產與設備有不同的規定

參考了網路上的網友見解,與民法規定,還是有點模糊
另外,民法第 758 條有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所以是否公司採購鋼筋也好,電梯工程or空調工程,因為都尚未登記
所以不適用 取得與處分資產裡的"不動產"項目規定??


一些疑問,上來請教大家

請各位大大先進 幫忙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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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Ingrid2017-05-24
只因有無建物登記來分類不動產以及設備有點不妥
Andy avatarAndy2017-05-24
應該要考量升降設備,中央空調系統有沒有建築執照以及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7-05-28
使用執照加入考量才比較妥當;另外民國102年後建物登記
Queena avatarQueena2017-05-31
要檢附的相關圖也是依照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來繪製
Steve avatarSteve2017-06-01
所以建築執照 使用執照有無有一定的客觀辨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