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不完全給付和物之瑕疵擔保 - 考試Mia · 2013-05-0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在寫題目的時候覺得 債總 債各都要拿出討論 但是適用上有些難以區別 民227第一項 履行利益 民227第二項 固有利益 民360(買賣) 民495(承攬)之損害賠償包含固有利益嗎? 還是僅限於契約上之履行利益? 還是在討論契約責任上 一律以民227主張請求權人之固有利益 至於時效上 民365 民514 我看決議 適用章節之短期時效 那麼請問一下 若案例請求權已罹於短期時效者 可否以民227之民125時效規定15年還未時效消滅再為主張? -- 考試All CommentsUrsula2013-05-1096年第8次決議不是不含加害給付?Hamiltion2013-05-13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aartic55.aspxTodd Johnson2013-05-18請大寫T改標題成[課業],謝謝配合Related Posts現金流量表郵局招考正式簡章計算機概論考科會計學-----現金流量表電路學迴路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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