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目前這間公司上班不到一年
這個月15號我向公司提出離職
所以今天應該是我上班的最後一天
幾個小時前老闆把一堆人叫到會議室
說我未在一個月前告知,且未交接完畢不準離開
下個月開始不會發我薪水,只會幫我保勞健保,然後我還要進公司繼續交接
我有反駁依照勞基法我只要10天前告知即可
結果他回我"你確定要跟我談法律嗎"
"勞工未交接完畢就離職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腳的"
我該怎麼辦呢?
交接完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老闆的意思好像是要我把我會的東西全教到別人會才是交接完畢
那....不是沒完沒了嗎?
而且把人留下來又不支薪
真的要把場面搞得這麼難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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