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審? 法律審? - 考試
By Charlie
at 2007-09-15T21:06
at 2007-09-15T21:0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nnhh (nnhh)》之銘言:
: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 有聽其他人提過 一 二審是事實審
: 第三審是法律審
: 何謂事實審與法律審
: 謝謝
個人┌事實審:認定事實 + 適用法律
心得└法律審:適用法律
(資料來源:史慶璞,法院組織法新論,修正三版,P.86、87)
(一)事實審與法律審
1.法院審理各種訴訟案件,除適用法律外,並以認定事實為審判之重點,
係為事實審。
2.若法院於審理各種訴訟案件時,不再審究與本案有關之事實,
而僅側重於審查法律之適用及嚴謹法律之見解,則為法律審。
3.事實審並非忽視法律,尤非不適用法律,乃係以事實之正確認定,
為法律適用之先決條件,如證據之調查即屬之。
4.法律審並非忽視事實,尤非與事實無關,而係以法律之正確適用,
為事實認定之堅強基礎。
5.關於法律審之法律依據,臚列如下:
(1)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69條:略
(2)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78條、第379條:略
(3)行政訴訟法第242條、第243條:略
(二)覆審制、續審制、事後審判制(與事實審上訴制度有關者)
1.高等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判,或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不服
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案件時,得對於第一審法院已審究
過之事實、證據等訴訟資料重予審理,稱為覆審制。
2.僅得就當事人未於第一審法院提出之事實、證據等訴訟資料予以審理,
稱為續審制。
3.第二審事實審法院僅得審理第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當事人不得於事實審上訴程序中再行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等新訴訟資料,
則稱為事後審判制。
4.站在保障人權之立場,事實審上訴法院應採覆審制;站在訴訟經濟之立場,
事實審上訴法院又應採續審制;然如欲兼顧保障人權與訴訟經濟兩大利益,
則似應採事後審判制較妥。
--
幸福 遙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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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 有聽其他人提過 一 二審是事實審
: 第三審是法律審
: 何謂事實審與法律審
: 謝謝
個人┌事實審:認定事實 + 適用法律
心得└法律審:適用法律
(資料來源:史慶璞,法院組織法新論,修正三版,P.86、87)
(一)事實審與法律審
1.法院審理各種訴訟案件,除適用法律外,並以認定事實為審判之重點,
係為事實審。
2.若法院於審理各種訴訟案件時,不再審究與本案有關之事實,
而僅側重於審查法律之適用及嚴謹法律之見解,則為法律審。
3.事實審並非忽視法律,尤非不適用法律,乃係以事實之正確認定,
為法律適用之先決條件,如證據之調查即屬之。
4.法律審並非忽視事實,尤非與事實無關,而係以法律之正確適用,
為事實認定之堅強基礎。
5.關於法律審之法律依據,臚列如下:
(1)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69條:略
(2)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78條、第379條:略
(3)行政訴訟法第242條、第243條:略
(二)覆審制、續審制、事後審判制(與事實審上訴制度有關者)
1.高等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判,或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不服
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案件時,得對於第一審法院已審究
過之事實、證據等訴訟資料重予審理,稱為覆審制。
2.僅得就當事人未於第一審法院提出之事實、證據等訴訟資料予以審理,
稱為續審制。
3.第二審事實審法院僅得審理第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當事人不得於事實審上訴程序中再行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等新訴訟資料,
則稱為事後審判制。
4.站在保障人權之立場,事實審上訴法院應採覆審制;站在訴訟經濟之立場,
事實審上訴法院又應採續審制;然如欲兼顧保障人權與訴訟經濟兩大利益,
則似應採事後審判制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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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 遙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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