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審? 法律審?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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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07-09-15T21:0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nnhh (nnhh)》之銘言:
: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 有聽其他人提過 一 二審是事實審
: 第三審是法律審
: 何謂事實審與法律審
: 謝謝

個人┌事實審:認定事實 + 適用法律
心得└法律審:適用法律









(資料來源:史慶璞,法院組織法新論,修正三版,P.86、87)

(一)事實審與法律審
1.法院審理各種訴訟案件,除適用法律外,並以認定事實為審判之重點,
係為事實審。
2.若法院於審理各種訴訟案件時,不再審究與本案有關之事實,
而僅側重於審查法律之適用及嚴謹法律之見解,則為法律審。
3.事實審並非忽視法律,尤非不適用法律,乃係以事實之正確認定,
為法律適用之先決條件,如證據之調查即屬之。
4.法律審並非忽視事實,尤非與事實無關,而係以法律之正確適用,
為事實認定之堅強基礎。
5.關於法律審之法律依據,臚列如下:
(1)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69條:略
(2)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78條、第379條:略
(3)行政訴訟法第242條、第243條:略







(二)覆審制、續審制、事後審判制(與事實審上訴制度有關者)
1.高等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判,或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不服
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案件時,得對於第一審法院已審究
過之事實、證據等訴訟資料重予審理,稱為覆審制。
2.僅得就當事人未於第一審法院提出之事實、證據等訴訟資料予以審理,
稱為續審制。
3.第二審事實審法院僅得審理第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當事人不得於事實審上訴程序中再行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等新訴訟資料,
則稱為事後審判制。
4.站在保障人權之立場,事實審上訴法院應採覆審制;站在訴訟經濟之立場,
事實審上訴法院又應採續審制;然如欲兼顧保障人權與訴訟經濟兩大利益,
則似應採事後審判制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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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 遙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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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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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d Johnson ava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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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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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原po提的這個案例 感覺很像去年王將老師上課時提到過的一個case,這個官司是他打的 不知道是不是同一個? OK,言歸正傳 我提供一下我知道的東西,大概解釋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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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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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07-09-07T01:27
^^ 那我冒著保密危機來分享好了 我記得報名跟考試都沒有簽什麼保密條款吧?? 我當天趁著記憶猶新的時候 把題目通通po在我的部落格 轉到這邊~~ 希望對以後要報考的人有所幫助 如果有違規或違法 在麻煩版主幫忙刪除 只是想分享,幫助各位 9/2是台灣菸酒公司新進職員的考試 一萬多個考生爭奪138個名額,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