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過罪的還可以考公務員嗎 - 考試
By Todd Johnson
at 2007-09-13T11:58
at 2007-09-13T11:58
Table of Contents
能不能當公務員自己看吧
----------------------------------------------------------------
公務人員考試法 7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配) 任用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 2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
----------------------------------------------------------------
公務人員考試法 7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配) 任用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 2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有犯過罪的還可以考公務員嗎
By Frederic
at 2007-09-12T23:05
at 2007-09-12T23:05
給要練練考試技巧的人一些心得
By Anonymous
at 2007-09-09T22:58
at 2007-09-09T22:58
菸酒公賣局考試
By Rosalind
at 2007-09-07T01:27
at 2007-09-07T01:27
菸酒公賣局考試
By Oscar
at 2007-09-06T02:49
at 2007-09-06T02:49
分享一個網址.... 桌面考試倒數計時器
By Anthony
at 2007-09-04T16:41
at 2007-09-04T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