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版上的高手
交易目的跟備供出售的投資
在出售前(非期末)是否均要先做評價之分錄
再做出售之分錄呢??
參考林蕙真老師寫的會計學新論似乎沒提到這一點
但看志光出版的書及參考網路上的回答
又有提到一點~
有人是說兩者都要先做評價分錄
另一說法是說交易目的的要先做評價分錄,
備供出售的則否~
另外,林老師的書中有提到『備供出售證券評價調整』科目
但志光出版的書中似乎沒提到這個科目~
到底哪一種才是目前最新的做法呢?
ps.最近在自己唸書復習會計~未上補習班
所以對於一些新的做法不是非常清楚
還盼板上的高手不吝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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