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上班的最後一天,關於離職的問題? - 工作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1-05-3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今天是上班的最後一天,
公司給我一張離職申請書要我簽名,
因為老闆不只一次放話要我走,
當然即使他不放話要我走我還是想走,
所以昨天我就提出那就做到今天就好!
重點是我簽離職申請書的話就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而且我打算六月參加職訓也無法請領職訓津貼,
不過老闆說會另外給我15000元,我該接受自動離職簽名嗎?
還是和老闆老闆商量是否可用資遣的方式讓我成為非自願離職,
我就不拿那15000元了,因為失業給付和職訓津貼比較多ㄟ!
Update:
雖然最後是我開口說要離職,
但是老闆這兩個月已經好幾次放話要我離職,
只是一直都沒有實際行動,
我猜他應該是在等我主動先提,
他就不用付資遣費了吧?
但是我覺得資遣費並不多,不拿也無所謂,
(因為我任職未滿一年)
如果去申請失業給付和職訓津貼都還比資遣費多呢!
Update 2:
我是否該為了申請失業給付和職訓津貼去找老闆商量?
(我這樣算貪財嗎?)
若找老闆商量被拒絕的機率多高?
Tags: 工作

All Comments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1-06-03T19:36
你只要簽下去 離職申請書, 就絕對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職訓津貼
失業給付 是 針對 非志願離職 有繼續工作意願的人 政府的美意
需要 公司 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 ,到就服站 還要做 初次認定
公司也必須 向所屬勞工處 提出資遣通報
老闆放話叫你走,你不想走,這才是非自願離職
你 卻 昨天 提出 做到今天就好, 這又變成 自願離職
若是你跟老闆商量好 改成資遣, 算一下遣散費
, 講清楚
不要到最後 變成 勞資糾紛,要去勞工處 做勞資爭議
下列是失業給付相關規定, 供你參考:
適用對象 & 資格 ( 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 一、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雇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1、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 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二、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三、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二、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 註 ) 所謂「非自願性離職者」,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 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 或因帶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三、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 四、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綀者。 限制 & 注意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拒絕受理或停止、撤銷失業給付之申請:一、推介之工作,工資未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而不接受推介。二、推介之工作,地點未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而不接受推介。 三、無生病診療之事實,或無法提出相關醫師證明,而不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綀。四、未於推介就業之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五、每個月未親自辦理失業再認定,或未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提供至少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有關非自願離職規定) 第11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1款、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有第1項第2款或第4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2011-06-02 14:49:01 補充:
建議你直接打電話去就業服務中心詢問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1-06-02T19:14
不知你最後怎麼處理?
1萬5你應該拿,那是資遣費+10天預告工資
非自願離職證明你也應該拿~那是失業給付+職訓津貼申請文件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1-06-01T07:06
你要讓他資遣裁員才可以 自己走的無法升請任何補助阿~~
跟他耗阿 耗到他裁員你吧~~

清朝歷史事情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11-05-30T00:00
董鄂氏宇董小宛是同一人嗎

公司的薪資少想兼差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1-05-30T00:00
我麼工廠薪資太少了想去找個兼差來做~可是去求職網或夾報裡都是做整天的~要不然就是時間對不上無法做~想問各 ...

人專注時有可能完全沒聽到他人說話嗎?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1-05-30T00:00
當他專注在看電視或看電腦時,可以誇張到我跟他說的一段話、一個事件,他and#34;完全and#34;都沒聽到,人有可能� ...

到澳洲當護士留學的問題!!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1-05-30T00:00
1.我是護專的學生畢業後拿到護理師執照想到澳洲工作那我還需要讀澳洲的大學嗎?還是比較建議在台灣讀完二技再 ...

不簽工作契約有違反勞基法嗎????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1-05-30T00:00
如果有違反的是我還是老闆阿????因為我有同學第一份工作他說他沒簽他還說這樣比較好因為如果想走隨時可以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