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民刑總(刑法船長那題) - 考試
By Sierra Rose
at 2014-07-07T06:31
at 2014-07-07T06:31
Table of Contents
船長是不可以緊急避難的!
這題的考點是刑法第24條第2項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海上航行有很多風險,例如海商法就有些對於契約的特規定
同樣的,海上安全,包含治安,國家公權力是鞭長莫及
所以「船長」具有一個很特殊的地位,有權利也有義務
很像國家,有公權力,可行使「警察權」
船員法
第 58 條
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
船上其他人員之權。
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
得為必要處置。
第 59 條
船長在航行中,為維持船上治安及保障國家法益,得為緊急處分。
第 67 條
船長對於執行職務中之過失,應負責任;如主張無過失時,應負舉證之責
任。
※總之,船長跟公務員一樣是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的
他們在「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
失火,消防隊總不可以援用?
槍戰,警察也是一樣
海難,我們同等希望船長可以盡到他的業務上的特別義務
論述保證人地位與阻卻違法都應該引到船員法,但不用引條號啦(除非神)
看到寫的答案不一樣,也不用緊張,大概只有1%的人才寫的出來
接下來兩天繼續加油!
※ 引述《dswen (自己的報告自己救!)》之銘言:
: ※ 引述《rainy1022 (rainy)》之銘言:
: : 刑總第四題覺得沒辦法寫很多耶 難過 寫不到一頁 雖然是最簡單的一題 但最後的時
: : 間 寫得很趕
: 三、某日深夜裡,船長甲於駕駛A客輪時飲酒,因醉酒不慎使該客輪撞到暗礁,導致船體
: 裂開、大量海水進入船體。當船體快速傾斜時,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
: 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
: 舶。很幸運的,在千鈞一髮之際,全體乘客均獲救,僅數人受傷。試就船長甲是否成立刑
: 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
: 項殺人未遂罪加以討論。(25分)
: 這題出的蠻妙的
: 基本上主要爭點應該就是不作為
: 1.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
: ,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舶。
: ->應作為而不作為,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自願承擔義務->因為他是船長)
: 2.著手,這個題目基本上沒有爭議,個人認為是不用太花篇幅論述
: (不作為的著手爭議,有第一救助機會說,支配領域脫離說,最後救助機會說)
: 3.違法性上,要討論不是構成緊急避難(24條2項),這裡應該是認為不構成緊急避難
: (因為他是船長,受有危險津貼,不應該"率先"避難)
: 4.罪責,討論原因自由行為,因為甲再原因階段是可歸責的(過失)
: 再採例外說之下,甲的行為仍具罪責。
: 5.結論:甲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 之前被問一個類似的case
: 好像船長論以遺棄罪更加的適當~(如果有人死的話啦)
: 不過這題寫死了,直接討論不作為殺人即可
: 以上為筆者個人的粗淺看法
--
這題的考點是刑法第24條第2項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海上航行有很多風險,例如海商法就有些對於契約的特規定
同樣的,海上安全,包含治安,國家公權力是鞭長莫及
所以「船長」具有一個很特殊的地位,有權利也有義務
很像國家,有公權力,可行使「警察權」
船員法
第 58 條
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
船上其他人員之權。
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
得為必要處置。
第 59 條
船長在航行中,為維持船上治安及保障國家法益,得為緊急處分。
第 67 條
船長對於執行職務中之過失,應負責任;如主張無過失時,應負舉證之責
任。
※總之,船長跟公務員一樣是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的
他們在「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
失火,消防隊總不可以援用?
槍戰,警察也是一樣
海難,我們同等希望船長可以盡到他的業務上的特別義務
論述保證人地位與阻卻違法都應該引到船員法,但不用引條號啦(除非神)
看到寫的答案不一樣,也不用緊張,大概只有1%的人才寫的出來
接下來兩天繼續加油!
※ 引述《dswen (自己的報告自己救!)》之銘言:
: ※ 引述《rainy1022 (rainy)》之銘言:
: : 刑總第四題覺得沒辦法寫很多耶 難過 寫不到一頁 雖然是最簡單的一題 但最後的時
: : 間 寫得很趕
: 三、某日深夜裡,船長甲於駕駛A客輪時飲酒,因醉酒不慎使該客輪撞到暗礁,導致船體
: 裂開、大量海水進入船體。當船體快速傾斜時,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
: 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
: 舶。很幸運的,在千鈞一髮之際,全體乘客均獲救,僅數人受傷。試就船長甲是否成立刑
: 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
: 項殺人未遂罪加以討論。(25分)
: 這題出的蠻妙的
: 基本上主要爭點應該就是不作為
: 1.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
: ,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舶。
: ->應作為而不作為,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自願承擔義務->因為他是船長)
: 2.著手,這個題目基本上沒有爭議,個人認為是不用太花篇幅論述
: (不作為的著手爭議,有第一救助機會說,支配領域脫離說,最後救助機會說)
: 3.違法性上,要討論不是構成緊急避難(24條2項),這裡應該是認為不構成緊急避難
: (因為他是船長,受有危險津貼,不應該"率先"避難)
: 4.罪責,討論原因自由行為,因為甲再原因階段是可歸責的(過失)
: 再採例外說之下,甲的行為仍具罪責。
: 5.結論:甲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 之前被問一個類似的case
: 好像船長論以遺棄罪更加的適當~(如果有人死的話啦)
: 不過這題寫死了,直接討論不作為殺人即可
: 以上為筆者個人的粗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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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7-07T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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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7-12T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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